党要依宪执政的内涵本质、必然要求和举措
必然要求
其一,“崇法”,树立宪法法律权威。依宪执政要求执政党及其成员要有宪法情怀、宪法信仰,把传统的“敬天敬宗保民”化为今天的“崇宪护国守约”,尊崇宪法权威、守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契约。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为此,《决定》指出,“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
其二,“控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依宪执政的实质是权力在宪法之下、权力受宪法约束。权力易于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人类政治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得不到有效监督和制约的权力是危险的。在我国,受前苏联式计划经济体制和集权政治体制的影响,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权力尤其是领导人的权力很难受到有效制约。这种不受制约的权力状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权力集中,各种决策权、领导权大都集中在党委、政府、部门一把手中;二是权力专断,权力很难受到制度的有效约束。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受战争时期和困难时期动员体制的影响,我们甚至形成了一种观念,认为各级别领导人的个人权力越大,国家治理能力就越高,对我们的事业发展就越有利。“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打破了这种迷信。近年来系统性腐败、塌方式腐败蔓延多发的现象也再次向我们生动地说明,良好的愿望不能代替预防性的制度,要从根本上治理权力滥用和腐败就要在体制机制设计上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推进依宪执政,就是对权力进行制约的治本之策。
其三,“护民”,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与民共治。现代意义上的宪法之治,起源于平民维护自身人身、财产安全免受专制权力祸害的抗争之意。英国革命、法国革命、美国革命,都是如此。革命成功后的宪法,都把公民权利保障放到了头等重要的地位。在此意义上讲,权利保障是宪法之治的真谛。宪法之治,是一种宣示、一种许诺,承诺每个公民的人身、财产、自由都可以得到至高无上的宪法的保护,不会受到政治专横权力的侵害。这种稳定预期,对社会秩序的安定、财富的增加、市场的稳健运行,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民安、民富、国强的必要基石。依宪执政,就是要更好地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执政党一定要改变把民视为“子民”、“黔首”的传统“帝王”、“父母官”观念。现代政治“权为民所授”,民是源,权是流,“政治为众人之事”,宪法之治更是如此:要严格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依法保护企业财产和经营自由,维护个体尊严;要实现好公民的受教育、劳动、医疗、养老等社会性权利,促进社会公平;要在各个层面发展协商民主,促进公民对治理的参与。依宪执政的精髓是共治而非专断,通过协商民主、公民参与增强治理的合法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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