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商品房交易均价半年评估一次 为征迁补偿参照
福州新闻网1月15日讯 记者昨日获悉,我市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措施的意见》,对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措施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其中,五城区的普通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均价,每半年评估一次,以便在确定征迁补偿标准时进行参照。
《意见》提出,科学合理确定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标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区位补偿价的30%。具体奖励幅度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按照略高于被征收房屋周边区域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原则统筹掌握。货币奖励在30%以内的节余部分可转为各区征迁工作经费,货币奖励超出30%部分由各区承担。
《意见》规定,房屋征收区位补偿价的评估机构由5家增至7家,其中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多数意见选定的评估机构或公开抽号选定的第一家评估机构为牵头评估单位。
牵头单位应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组织其他评估单位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牵头评估单位委托费用由8000元/宗增至10000元/宗,列入征收成本。
根据《意见》,将定期评估全市普通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均价。此事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市房屋登记中心配合,委托市房地产估价协会对五城区的普通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均价分区域、分地段进行市场评估,每半年评估一次,作为合理确定征迁补偿标准的比对参照。
此外,还将建立房屋征收货币补偿价格鉴定及会审机制。房屋征收区位补偿价评估结果出来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应组织市财政局、市房屋登记中心、五城区政府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进行会审,合理确定货币补偿奖励标准。会审之前,项目所在区政府(区征收部门)应委托福州市房地产估价协会对评估结果根据征收项目周边区域二手房销售均价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
(福州晚报记者 张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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