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走漫画案宣判 法官详解判决依据英烈名誉不容亵渎
2018-09-29 11:54:31 来源:法制日报
9月28日,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就叶挺烈士近亲属诉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摩摩公司)名誉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西安摩摩公司在国家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
宣判后,《法制日报》记者就社会各界关注的相关问题采访了雁塔区法院审理此案的审判长王娜娜。
英烈人格权利始终受法律保护
记者:本案原被告的主要诉辩主张有哪些?
王娜娜:2018年5月24日,原告叶正光(叶挺之子)等7名叶挺将军近亲属以被告西安摩摩公司侵犯叶挺名誉权为由,起诉至雁塔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叶挺英雄事迹和精神的行为;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对原告进行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共100万元。
被告西安摩摩公司认为,其主观上不存在侵害叶挺名誉的故意。涉案视频节目通过反讽的方式针对媒体报道的“小学教材中植入医院广告”这一不良社会现象进行评论,明确反对小学教材中无序植入广告。被告在视频创作过程中不恰当地引用了叶挺的作品,给原告带来情感和精神上的伤害,被告对此诚恳道歉。对于某些媒体在报道中存在断章取义、误导公众的情形,被告希望可以通过完整的视频呈现说明其创作视频的初衷。基于对革命烈士的高度尊重,事件发生后,被告积极与媒体进行沟通,向社会公众澄清事实,积极向原告赔礼道歉、努力消除影响。
记者:我国法律如何保护英雄烈士名誉?
王娜娜:根据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英雄烈士保护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生前的人格利益,包括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仍然受到法律保护。
具体到本案,叶挺已去世,7名原告作为叶挺的近亲属,均有权向侵犯叶挺名誉的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
【责任编辑:燕宇】
相关新闻
- 日新闻排行榜
- 周新闻排行榜
- 月新闻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