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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走漫画案宣判 法官详解判决依据英烈名誉不容亵渎

2018-09-29 11:54:31  来源:法制日报
  

  网络创作不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记者:法院如何确定的精神抚慰金数额?

  王娜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

  本案中,被告作为自媒体运营商,理应充分认识到《囚歌》所体现的精神价值,更应预见到不当篡改《囚歌》制作视频及传播将会损害叶挺的名誉,也会对其近亲属造成感情和精神上的伤害,其主观过错明显。诉前发布的案涉视频已经下架,被告通过《致叶挺将军家人的一封信》等形式向原告致歉,当庭对侵权事实亦如实承认并表达歉意。法院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综合考量相关因素,同时为了体现对被告侵权行为的惩罚与警示,酌情认定被告向7名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

  记者:本案的意义及启示有哪些方面?

  王娜娜:网络文化的快速发展,在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法律问题。案涉视频对《囚歌》内容进行篡改并通过网络平台的快速传播,引发各界媒体、社会舆论和广大群众对英雄烈士名誉的高度关注,如何保护英雄烈士名誉聚焦成为社会热点问题。

  本案公正高效地审理,不仅是在个案中实现公平正义的要求,更是利用法治手段规范人们的网络行为、治理网络违法违规现象,保护公民合法民事权益的重要手段,对于依法维护英雄烈士光辉形象,崇尚英雄,敬仰先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的示范引导作用。

  英雄烈士名誉不容亵渎。网络创作不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以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为前提。案涉行为及近年网络上频出的类似行为,不仅侵犯了革命先烈及其后人的人格尊严,也严重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人民法院在办理此类侵犯名誉纠纷案件时,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准确适用法律,对违法侵害革命先烈人格利益的行为加以惩罚和制止,在彰显司法公信力的同时维护好社会公共利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本报北京9月28日讯

【责任编辑:燕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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