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法第七次大修焦点解读:个税改革能否一步到位
焦点三
富人能否不再不当避税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草案》首次增加反避税条款,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
刘昆就《草案》作说明时说,《草案》参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反避税规定,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
同时,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对于首次提出增加反避税条款的背景,冯俏彬说,主要为了针对高收入、多重收入来源人群的避税问题。
不过,冯俏彬也提出,不能够把正常的税务筹划都当作避税或者偷逃税。
对此,施正文也对记者说,现在的避税行为是比较严重的,“我觉得这次反避税治理体系,有利于打击避税行为”。
“首先,我国对个人所得税一直以来采取代扣代缴为主的间接管理方式,没有唯一的自然人纳税代码,没有自然人数据库,这样的管理方式不仅不能准确定位纳税人,不同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也无法实现共享;其次,财产登记制度缺失,使得税务机关无法掌握纳税人(特别是高收入人群)的财产变动情况,无法及时实施征管;第三,大量现金交易存在,增加了征管漏洞;第四,第三方协税制度不健全,证券、银行、期货、保险、工商、房地产交易机构等没有法定报告义务,税务机关无法获取及时有效的产权变动信息以支撑税务审核。”在北京从事税法业务的律师曲涛对记者说,正是基于上述原因,目前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立法有着迫切的需求。
对于目前个人所得税避税的主要形式,曲涛说,主要有改换国籍获取税收优惠、滥用文件避税、利用避税地避税以及选择所得类型和税阶避税等。
虽然在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立法层面存在不足,但我国近年来也积极参与国际间涉税信息情报交换与共享,为反避税立法奠定了良好的信息基础。
2015年12月17日,我国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之多边政府间协议》。根据该协议,2017年9月,中国个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在特定的56个国家和地区开设的银行账户信息(截至2016年底的信息)将会主动呈报于中国税务机关;2018年9月将再增加40个国家和地区。
“该协议的签署将改变过去依申请提起情报交换的冗长程序,变为主动进行的、无需提供具体涉税理由的情报交换。这无疑将为我国税务机关打击个人跨境逃避税提供极大的便利。”曲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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