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制毒物品 15名被告人被判刑
福州新闻网6月6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任思言 通讯员 岳脉)5日,永泰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宣判一起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件,被告人詹某某等15名被告人因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到8年不等,并处罚金。据悉,这是永泰法院审理的首例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件。
据介绍,2017年10月初,詹某某、方某某伙同项某甲谋划,在方某某位于永泰县大洋镇某村山上的林地搭建加工厂房,用于生产、制作麻黄碱。经过事前准备,詹某某等人用集装箱车将生产麻黄碱的化工原料运至闽侯上街某仓区,并安排赵某甲等3人进行搬运管理;同年12月,詹某某、赵某甲等人又召集詹某、李某、胡某等人运送和装卸存放在仓库的化学原料,并且雇请懂得制作麻黄碱的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等6人到该工厂制作麻黄碱。
2017年12月28日,罗某甲等人在生产麻黄碱时被永泰县国土资源局的工作人员发现。詹某某得知后,立即安排转移麻黄碱半成品、生产原料和相关人员。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同年12月30日凌晨,警方先后在永泰县大洋镇、闽侯县上街镇等地抓获詹某某等人,并查获生产麻黄碱的化学原料70余吨,在制毒厂房内扣押到反应釜、离心机等设备以及尚未被转移走的麻黄碱、甲卡西酮半成品158.75千克。
另查明,詹某某、赵某甲受雇请参与由余某(另案处理)等人出资组织的,在江西吉安县万福镇某村山坳搭建工棚,生产制造麻黄碱、氯麻黄碱的犯罪事实,先后生产出约60余袋麻黄碱,共计超过1.7吨。
同案犯赵某甲伙同项某甲等人在山东惠民县某面粉厂非法从事生产化工原料作业,将化工原料的生产肥料埋在厂房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经鉴定,案发现场渗坑内液体废弃物体积7.83立方米,液体废弃物重量9.1272吨,检测发现渗坑内废液样品应当判刑为有腐蚀特征的危险废物,亦为有毒物质。
经永泰法院一审判决,詹某某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7万元;赵某甲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到7年不等,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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