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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曝光8起价格举报违法案件

2017-09-30 10:08:12  来源:东南网
  

  东南网9月29日讯(本网记者 冯川叶)在国庆中秋即将到来之际,福建省物价局进一步采取措施,曝光8起通过12358价格监管平台查处的价格举报违法案件,主要涉及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价格欺诈、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案件。

  记者了解到,为营造良好的节日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省物价局今年及早部署国庆中秋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落实市场价格监管责任制,制定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监管方案。重点监测粮油、肉、蛋、菜、鱼及节日相关商品的价格动态,关注交通运输、商贸餐饮、旅游观光等服务领域价格情况。健全节日应急监管方案,及时处置价格突发事件。重点督查各级价格部门对“两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方案、监管预案、应急机制等方面责任制落实情况,并对相关市场进行抽查。

  附:八起价格举报违法案件

  一、泉州台商投资区路顺道路交通服务中心超标准收费案

  2017年4月,泉州台商投资区路顺道路交通服务中心违反《泉州市物价局关于泉州市道路交通事故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泉价〔2008〕49号)的规定,超标准收取交通事故清障施救服务费,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关于“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泉州台商投资区科技经济发展局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退还多收费用2500元,并对其价格违法行为处罚款7500元。

  二、晋江市梅岭家友超市虚构原价案

  2017年7月,晋江市梅岭家友超市销售银鹭花生牛奶等商品,采用标示原价的方式进行促销,未标明促销时间,标示的原价不是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国家计委令第15号) “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构优惠,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诈骗他人购买的”价格欺诈行为,晋江市发改局依法责令该店立即改正,并对其价格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0元。

  三、福建泉龙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莲东百佳大药房虚构原价案

  福建泉龙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莲东百佳大药房2017年2月19日至28日开展促销活动时,在促销活动的宣传单上标示“红景天粉60克”等12种药品的原价,实际上该药房从未按此原价成交过,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国家计委令第15号)关于“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构优惠,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诈骗他人购买的”价格欺诈行为,新罗区物价局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其价格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

  四、龙岩市新罗区龙城停车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按规定公示停车服务收费内容案

  2017年8月,龙岩市新罗区龙城停车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国家计委令第8号)关于“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的规定,其经营的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北路立体停车场,价格公示牌未按规定的内容公示。新罗区物价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对其价格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元。

  五、泉州市鲤城区牙博士口腔门诊部未明码标价案

  2017年6月,泉州市鲤城区牙博士口腔门诊部违反《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国家计委令第8号)关于“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的规定,没有明码标价。鲤城区发改局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其价格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六、厦门市思明区爱过海小吃店未明码标价案

  2017年7月,厦门市思明区爱过海小吃店违反《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国家计委令第8号)关于“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的规定,销售的豆花没有明码标价。厦门市发改委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其价格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七、沃尔玛(厦门)百货有限公司实际结算价格高于标价案

  2017年6月,沃尔玛(厦门)百货有限公司所属沃尔玛加州城市广场店,销售的“百威啤酒”价格调整未及时更新标价签,造成结账价格高于标价签标示价格,违反《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国家计委令第8号)关于“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物价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的规定。厦门市发改委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其价格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八、厦门市俊得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2017年6月,厦门市俊得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违反《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国家计委令第8号)关于“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的规定,在销售汽车等商品时,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同安区发改局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其价格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省物价局提醒广大消费者,遭遇价格侵权事件和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

【责任编辑:钟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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