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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居住证申领过渡期便民新政 执行期至6月30日

2017-01-11 11:19:29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福州1月10日电(刘丰)福建从2016年12月1日起发放居住证,但“暂住登记满半年”成了不少人申领居住证的拦路虎。10日,福建省公安厅出台居住证申领过渡期便民新政,申领人提供材料证明自己实际居住满半年,就可以申领居住证。

  《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和连续就读三个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据此,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是流动人口作为居住地常住人口,申领居住证、享受法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前提条件。

  针对部分群众不了解法律法规政策,未及时到公安机关申报暂住登记,无法及时申领居住证的情况,福建省公安厅经过认真研究,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出台居住证申领便民过渡性政策,即从政策公布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流动人口在福建省申报暂住登记后,提供以下11种在居住地实际居住满半年以上证明中的任意一种,经调查属实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一、合法稳定就业证明:1.工商营业执照;2.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4.录用(聘用)证书;5.社保缴纳凭证等。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1.自有(亲友)房屋产权证明文件;2.购房合同;3.房屋租赁合同;4.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三、连续就读证明材料:1.学生证;2.就读学校出具的连续就读证明等。

  据介绍,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7日内,向公安机关申报暂住登记是流动人口应尽的法定义务。2017年7月1日起,将严格按照《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居住证申领业务。公安部门提醒,广大流动人口在到达居住地后,应当及时履行向公安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的义务,以免影响居住证的申领及相关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享受。

【责任编辑:钟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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