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项决定,事关重大!
日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一项重要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决定》规定了试点工作涉及的最主要、最基本的制度。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试点工作作出有关决定后,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反贪等部门的转隶就要开始。
从11月7日关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消息对外发布,到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一“重大改革”备受舆论关注。记者根据相关权威表述和《决定》原文为你一一梳理。
为什么要改?
为什么要进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根据11月7日播发的新华社通稿: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
“监察委”是什么?
“监察委”的实质是什么?根据11月25日播发的新华社通稿:
监察委员会实质上是反腐败机构,监察体制改革的任务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成立监察委员会,作为监督执法机关与纪委合署办公。
如何产生?对谁负责?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事关全局,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先行先试、积累经验,然后再向全国推开,是重要的改革方法。
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对三省市监察委由谁组成、如何产生、对谁负责等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由谁组成,实质上是讲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决定》说:
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关于试点地区监察委如何产生,监察委主任、副主任、委员如何产生,《决定》明确:
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对谁负责,实质上涉及到了谁来监督监察委的问题。《决定》说:
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3项职权、12项措施
为实现对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决定》规定:“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
《决定》规定,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有监督、调查、处置3项职权:
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为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改革的法治精神
设立监察委员会,整合原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相关职能,涉及有关法律的适用问题。据此,决定对相关法律条款的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作出了规定。
包括行政监察法、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和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相关法律中有关规定。
“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在法律层面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进行规范,将为试点工作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有力地推动“重大改革”顺利进行。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大事记
2016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举行。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要坚持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力量,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
10月24日至27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召开。全会公报提出,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
11月7日,新华社发布消息,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截至11月14日,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相继对外发布消息,宣布已成立省一级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分别由三省市党委书记担任地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11月25日,新华社发布消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岐山到北京、山西、浙江就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调研。
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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