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江观察】取消“港独”议员资格彰显法治精神
香港高等法院15日就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提请的司法复核案作出判决,裁定两名候任立法会议员的宣誓没有法律效力,两人的议员资格被取消。(11月15日新华社)
10月12日,两名候任议员在新一届立法会议员就职宣誓时,故意使用侮辱国家和民族的言辞并宣扬“港独”,严重触碰“一国两制”的底线,严重违反国家宪法、基本法和香港有关法律,激起了香港各界和广大市民的强烈愤慨和严厉谴责。笔者认为,香港高等法院裁定取消两名辱国候任议员资格,彰显香港法治精神,也符合香港市民的意愿。
香港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近代以来,为了让香港回归祖国,中国政府做出了艰苦的努力;而在香港回归后,中央实行“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给予了香港高度自治权,在经济上也给予了香港巨大的支持与帮助。所以,个别“港独”分子的叫嚣,不仅有违社会和谐,而且破坏国家和民族团结。
取消“港独”议员资格,就是“最佳应对”,不仅及时、果断,更彰显了法治精神与力量。取消“港独”议员资格所依据的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首先,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体现了法治精神。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根据国家宪法订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法律,是维护香港繁荣、团结的重要法律依据。其体现了“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可以说代表着香港市民的共同意愿。而两位辱华议员大放厥词时,香港爱国爱港议员的集体退场、广大市民上街抗议示威,就是香港民意的体现,这也是法治精神与人民意愿的统一。
其次,所依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释法,完全符合法律程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1月7日经表决,全票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这是在依法行使中央政府对香港的管治权,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和基本法规定的宪制权力作出的与基本法有同等效力的法律解释,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取消“港独”议员资格本身就是对特别行政区法定公职人员宣誓效忠的依法规范。特别行政区法定公职人员宣誓效忠制度,目的就是为了让公职人员对国家宣誓效忠、向人民宣誓效忠、向法律宣誓效忠。香港高等法院裁定取消两名辱国候任议员资格,用法律的方式回击“港独”分子,明确宣誓效忠制度的严肃性和合法性,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有助于维护香港法治和社会长远稳定,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南方网朱清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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