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全面放开落户限制 有合法稳定住所即可迁入
新华网福州10月24日电(王雄)即日起,泉州公安机关以合法稳定住所、稳定工作为落户依据,全面放开迁移限制,在泉州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户口均可迁入泉州市,不受是否实际居住限制。10月24日,泉州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户籍新政。
根据《泉州市公安机关户口迁移暂行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定”),拥有多处合法稳定住所的市民,可自由选择一处落户,并将投靠直系亲属(指父母或子女)名下的住房及连续租住2年以上(含2年)已经登记备案并签订治安责任状的出租私房纳入合法稳定住所,取消单位集体户落户需出具无房证明的限制及放开所有子女均可投靠父母合法稳定住所的落户。
泉州市公安局户政支队副支队长杨奕锋介绍说,合法住所分为自有产权房产和非自有产权房产两类,自有产权房产指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非自有产权房产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就业单位有设立集体户的、连续租住2年以上(含2年)已经登记备案并签订治安责任状的出租私房。
“试行规定一大亮点是简化了审批环节,在泉州市内的所内迁移、跨所迁移、跨县迁移的审批权限,直接下放至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直接办结。”杨奕锋说,泉州市外、省外迁入的审批环节简化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受理后,直接流转至县级户政部门经办民警或分管领导审批,取消以往需要社区民警、所领导、县级公安局领导等审批环节。
同时,试行规定扩大迁移人群的范围,全面放开山上下乡知青返乡迁入,实行普通院校专科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专业人才“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对于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足以证明其相互间关系或公安机关通过公安内部网络可直接核查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出具关系证明。对于在办理过程中发现群众出生地、籍贯(台湾省除外)等信息有误的,先予以办理迁入,不得要求群众返回迁出地更正后再重新申请。明确自有产权房产迁入时间,在购房合同或拆迁安置协议的交房时间到达后,即可申请迁入,不再以实际入住为迁入条件;尚未办理产权的可提供购房发票和购房合法或拆迁安置协议申请办理;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新旧户主迁入迁出进行明确,派出所不得以原户主未迁出而拒绝办理新住户迁入,对原户主超过6个月拒不迁出或无法联系的,应将其移至公共地址。
数据显示,从2012年7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泉州市共迁入195331人,其中购房迁入和投靠亲属数量居多,有1281名办理《居住证》(《暂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条件申请常住户口,成为真正的“新泉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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