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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银行单只理财产品管理费“选择性隐身”

2013-03-23 09:23:33  来源:每日商报
  

记者 洪叶 绘图 陈骁

  记者 洪叶 绘图 陈骁

  从今年2月底开始,南京银行官网对理财产品兑付公告的格式进行了调整,原本比较明确的(匹配资产的)“票面利率”一项被撤销了,投资者要想了解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率以及银行的投资管理费变得更加困难了。

  在南京银行2月27日的兑付公告中,南京银行省去了票面利率一项,仅披露匹配资产、代码、投资比例三项内容。按照新的兑付公告,投资者无法确定该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情况,自然也无法得知银行管理费的收取情况。

  而就在其新一期发售的产品介绍中,我们看到了如下的表述,与到期产品“兑付公告”中对管理费用的隐晦暧昧态度一对照,心中的疑虑就更为明显了。

  随便点开南京银行近期在发的产品,比如说“珠联璧合(1207期保本31)”人民币理财产品,在“计费方式”中是这样表述的:“销售费:本产品按募集本金余额收取年化0.2%的销售费。管理费:扣除销售费后,若产品实际投资收益高于客户认购产品收益,则超出部分归银行所有。”

  客户忍不住要问,在一款理财产品背后,银行到底赚了多少差价?

  “管理费”这件事 银行一直很低调

  事实上,银行对于收取的理财产品管理费一直比较低调。多家银行的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多数仅仅是“以超出预期最高收益率的部分”做出了界定,等于是上不封顶。

  而对于大部分投资者来说,在购买理财产品时,除了能准确说出产品的预期最高收益外,对于银行收取的各项中间费用,例如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各种表述的具体数值,其实并不清楚。至于产品本身产生的超出预期收益的那部分费用的去向,有些人可能根本想都没有想过,更不要提这笔管理费究竟有多少,商业银行怎么规定的,管理费俨然成了一笔糊涂账。

  据了解,银行理财产品费用一般包括销售服务费、理财资产托管及保管费、管理费等等。其中,销售服务费是支付给销售机构的;理财资产托管及保管费是支付给托管机构的;而部分理财产品还将收取超过预期年投资收益率的收益,作为理财计划管理人的产品管理费。

  如果按类划分,可以理解为成本费用、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成本费用即为理财产品投资而发生的费用,其他费用多指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用、与理财产品的销售相关的费用,最讳莫如深的当数管理费用。这一费用与投资结果直接挂钩,其实就是银行从中牟利的“超额收益部分”。

  银行理财业务收费是让大多数投资者摸不着头脑的糊涂账。除了销售手续费、管理手续费,产品的超额收益也会被银行收入囊中。

  在如今的理财产品说明书里,大多都有如下标注“超出预期收益部分作为银行投资管理费”,也就是说,投资者最多只能获得预期收益率;多余的收益部分被银行收入囊中。

  许多投资者不太注意的“超额收益部分”,很可能高于银行直接标明收取的销售费率数倍乃至数十倍。另外,根据上市银行已经披露的数据和银监会有关人士透露的最新数据,银行手续费与投资者投资收益的效益比约为1∶4,也就是说,客户赚取理财收益4元,银行会收入1元手续费。银行在理财产品销售中无需占用大量资金,又能同时满足存贷比的监管要求,且风险相对较低。

 

  算下细账 理财管理费率超过股票佣金

  某农商行发行了一款67天的理财产品,其资金被100%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到期实际年化收益率为3.7%。结算代理费为0.02%,超出部门作为托管费及投资管理费,额度为1.93%,这意味着客户通过购买这款产品得到了3.7%的收益率,银行从中拿到了高达1.95%的盈利。

  将这个数字具象化。若投资者以10万元本金认购这款理财产品,那么到期后银行给客户除本金外的收益为100000×3.7%×67÷365=679.18元;倘若银行把超出部分回馈给客户,那么这个1.93%转化成具体金额就是354.27元。

  另外,各家银行对于管理费用的界定和计算方式也很不一样,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

  比如说某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今年3月份公布的本外币零售理财产品到期情况一览表中,在列的28款产品中,银行管理费最低0.3%,多在0.7%,最高达1.5%。

  另有一股份制银行发行的2013年“××计划”产品,预期收益5%,起始委托资金100万元。依据该理财产品的说明书规定,该行将对投资者收取最高不高于1.50%的投资管理费及不高于0.05%的托管费。即该行最高可向投资者收取共计1.55个百分点的费率。而另外一些股份制银行同类型的产品,收取的管理费可能只在0.3%左右,相差好几倍。

  如果横向与券商及基金的管理佣金(其最低可达千分之几以下)比较,此银行理财产品管理费简直就是佣金界的“高帅富”了。

  投资者希望管理费能收得更阳光一些

  虽然在大部分银行理财产品说明当中,都会对收取的费用有说明,但大部分都很模糊地讲一句“超出部分归银行所有”。而在到期产品中,也很少有银行对超出部分到底有多少,给投资者一个明明白白地交代。

  某股份制银行杭州分行财富管理部相关工作人员也很直白地向记者表露了他的想法,他觉得银行选择不说,并没有什么问题,因为这个超出部分是不确定的,客户在买了理财产品之后,就是认可并且接受了这个产品的预期收益,至于后面银行赚多赚少,和客户没有什么关系。

  “你有没有想过还有一种情况,银行可能亏本,比如说承诺最高收益是4.5%,但最后实际收益是4.1%,银行最后为了保住市场地位,而选择自己把0.4%的差额补上,那么这票生意银行没赚钱,反倒亏了。这也是银行产品的损益。”当然,他也承认,这种情况很少发生,因为银行在发行产品前基本对最后收益有个评估,如果出现这么大的缺口,那就说明产品经理水平太差了。而这种情况,银行一般也不会告诉别人,事关脸面。

  根据银监会2011年第5号文《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目前销售费、托管费方面,各家银行都能执行明码标价,而在投资管理费方面,只有草草的几句说明“产品实际收益超过预期收益率的部分作为银行的投资管理费”。 另外,目前各银行大多都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定价的,因此每款产品收费标准也都不一样,有的只有百分之零点几,而有的则超过1%,浮动空间很大。

  银行有意或者无意做的这笔“糊涂账”,是不是应该更阳光更透明一些!

【责任编辑:陈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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