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文安县环保局原污控股股长3年受贿10万
3年小股长10万受贿金
□ 本报记者 周宵鹏
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是该省首批跨入小康县市之一,乡镇产业发展势头迅猛,形成了以塑料、五金、化工、胶合板等为主导的支柱产业。然而,这些产业多数对环境污染极大,致使文安县环境保护历史欠账多、防控压力大。
近年来,各地加大环境保护和打击污染力度,但文安县仍有不少污染企业顶风作案,其中既有污染企业唯利是图、屡罚屡犯的原因,也不乏环保监管部门和人员的缺位。
2014年至2017年初,文安县环保局原污控股股长杨建峰利用审核发放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职务便利,违法收取款物合计逾10万元。近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杨建峰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不收好处费不办许可证
2013年1月起,出生于1976年的杨建峰开始担任文安县环保局污控股股长,负责办理排污许可证。案发后,杨建峰被侦查机关传唤到案,随即自书了受贿的主要犯罪事实材料,详细交代了其受贿的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查明,2014年至2017年初,被告人杨建峰利用审核发放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职务便利,违法收取相关企业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02850元。案发后,案款已被追缴。
文安县中年板厂想要办理排污许可证,该厂负责人刘某通过中间人于某联系到杨建峰,并给杨转款2万元用于办理排污许可证。这两万元中,给中年板厂缴纳技术报告费5000元、监测费4000元,但并未缴纳排污费,其余11000元则被杨建峰装进自己腰包。
类似的,安左板厂负责人秦某转给杨建峰3万元办理排污许可证,除去缴纳技术报告费和监测费,杨建峰得余款21000元;华朋板厂负责人杨某分两次共给杨建峰2.2万元,杨建峰得余款12000元……
记者注意到,想要办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通常并非直接找到杨建峰,而是通过一些中间人介绍,其中甚至形成了办理排污许可证的“黑链条”。判决书中显示,马某为12家企业办理排污许可技术报告,给杨建峰提成18750元;有15家企业委托李某办理排污许可证,李某给了杨建峰1000元现金和价值1700元的购物卡。
判决书中记载,多名证人证实,杨建峰负责办理排污许可证,如果不给他好处他就不给办。为此,有的企业负责人向杨建峰交钱办证,但余款并未退还;有的直接给他好处费;有的由其他人员给其提成。如此,杨建峰共得款102850元。
污控股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但并没有收费项目。之所以相关企业会给杨建峰钱办证,杨建峰供述称是因为他和有关人员关系不错,由他去交纳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监测费、排污许可技术报告费会比企业自己交纳便宜,他只是帮忙办理。总之,给了杨建峰钱的企业很快就能拿到排污许可证。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建峰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28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当庭认罪悔罪,且涉案受贿款已被追缴,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一审认定杨建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受贿赃款人民币10285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不服一审判决,杨建峰提起上诉。二审廊坊中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但认定杨建峰的行为依法构成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赃款没收上缴国库。
企业罚款不予移交执行
廊坊市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杨建峰在环境执法过程中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7年4月19日交三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至2012年年底,被告人杨建峰在任文安县环保局稽查二队队长期间,在履行政府行政公务活动中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将8家企业共计35万元的罚款移交法制股强制执行,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构成玩忽职守犯罪。
一审庭审上法院调取文安县环保局行政处罚卷宗证实,该局对8家电镀、酸洗、金属制品等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罚款数额共计66万元。而文安县环保局收费票据证实,张立强电镀厂等6家企业共缴纳罚款合计31万元,各被罚10万元的富星酸洗厂、飞宇金属制品公司没有缴纳罚款。
按照行政罚款程序,文安县环保局法制股负责申请强制执行的工作,与法院对接;执法部门收取罚款时必须按照处罚决定书载明的金额收取,如不能收取则将完整的卷宗报送到法制股,由法制股制作执行申请书后提交法院。
文安县环保局法制股负责人在一审出具证言,证实张立强电镀厂等6家企业没有到法制股立案。公诉机关出示了富星酸洗厂、飞宇金属制品公司的卷宗,但该负责人表示不是法制股立的卷,卷上她的名字并非其本人所签,卷中的强制执行申请书也不是法制股作出的,而是稽查二队自己制作的,没有提交给法制股。
该案二审判决书显示,杨建峰供述,他在任稽查二队队长期间,考虑到张立强电镀厂等6家企业经济承受能力较差,已经交纳部分罚款,故他在调离时没有按照正常程序将卷宗移交法制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少收缴罚款共计15万元。
但是,杨建峰对法制股负责人的证言提出异议。他称,富星酸洗厂、飞宇金属制品公司的卷宗中附有强制执行申请书,是法制股的工作人员填写的,并且加盖有文安县环保局的公章,说明该队已经将案件移送到法制股,由法制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了。
对于杨建峰未将6家企业未缴的15万元罚款移交的事实,法院予以认可;对于涉案两家企业20万元罚款案卷未移交,法院认为证据不足,没有认可。因此,杨建峰作为直接责任人,未履行职责移交罚款卷宗,但是未达到犯罪数额标准。
一审法院最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建峰构成玩忽职守罪,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对于上述认定,二审法院审理后予以认可。
环保所塌方式职务犯罪
值得一提的是,文安县环保局陷入职务犯罪的并非杨建峰一人。
2014年至2015年,文安县环保局新镇所负责人解斌滥用职权,年初一次性收取行政处罚及排污费,造成辖区内企业损失90多万元;指使他人编造虚假的行政处罚卷宗,通过多收钱款、少开罚款和排污费票据的形式,侵吞公共财产7万余元;多次以需要办公经费或办理排污许可证加班为名,向辖区监管企业索要6.5万元。2017年1月,解斌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解斌所在的镇环保所里,包括副所长李某在内的其他3名工作人员同样犯滥用职权罪,被免予刑事处罚。整个文安县环保局新镇所遭遇职务犯罪“塌方”。
之所以造成当前严重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与环境监管工作中存在的漏洞不无关系,而像杨建峰、解斌这样的“苍蝇”失职渎职、借机牟利,更是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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