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五城区户籍居民购房细则出炉
补缴款项入库时间在3月29日(含)后的,不计入累计缴交月份
2017-04-15 08:45:54 来源:福州新闻网
福州新闻网4月15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欧阳进权)3月28日福州市出台商品住房“限购令”,其中第四项规定:继续执行榕政办〔2016〕186号文件限购政策,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取得本市五城区购房资格。这条政策如何执行?相关购房资格如何认定?昨日,市地税局、市人社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发布第四项规定的执行细则。
如何划分补缴款项是否计入累计缴交月份?非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登记时提供的个税证明、社保证明(养老保险)或医保证明中,补缴款项入库时间(或缴交时间)在2017年3月29日(含)后的不计入累计缴交月份,在2017年3月28日(含)前的计入累计缴交月份。
如何判定正常缴税和补缴?五城区各地税主管部门开具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个人所得税“入库日期”如在“税款所属日期”次月的,均视为正常缴交税款,除此之外均认定该个人所得税为补缴。社保证明如缴费性质标注为“补缴”的,均认定该社保为补缴。
购房应提交哪些证明?个税证明或社保证明信息的判定,以市地税局和市人社局出具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的信息为准。购房登记时提供福建省社保或福州市直机关社保证明的,还应提供工作单位地址在福州市五城区且购房人为该单位职工的单位证明。购房登记时提供医保证明的还应提供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责任编辑:赖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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