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7月起施行
福州新闻网4月3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李白蕾)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3月31日至4月1日召开,表决通过《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会议还对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省志愿服务条例进行二审,有不少新内容。
新通过的《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明确,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护林规划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并将防护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防护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法规还指出,不造防护林且逾期不改正的要处相应罚款。对毁坏防护林、盗伐或滥伐的要处罚款及限期补种。
《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草案)》二审稿规定,传统风貌建筑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权参与传统风貌建筑涉及其利益事项的管理。因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需要,导致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生产生活受到影响或者权益受损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应依法协商,可采取适当经济补偿、收购、产权置换等方式予以安排。所在地政府利用传统风貌建筑进行文化旅游开发的,其收益应当用于对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和对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补偿。
《福建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二审稿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依法开展志愿服务公开募捐活动。鼓励依法设立志愿服务基金,志愿服务基金应当用于资助志愿服务项目开展、志愿者培训、志愿者表彰、志愿者权益保障、志愿者救济等。建立志愿服务激励回馈机制,推进志愿者信用体系建设。有关部门应当将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信息向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在教育、公共服务等方面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实行激励。
本次会议还决定废止《福建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对《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作部分修改,3部法规将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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