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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民法典|“飞来横祸”谁担责?

2021-03-24 09:00:07  来源:福州新闻网  作者:叶智勤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日前,张某将小轿车停在某小区单元楼楼下,去开车时发现车辆玻璃被砸碎,于是报警。

  公安机关出警后查明,车辆玻璃系被高空坠落的砖头砸碎,该单元楼的五楼、七楼和八楼都在装修,其余楼层均为毛坯且案发时无人在现场。最终,无法查明坠落砖头来自几楼。

  张某车辆维修花费了3000元。张某找到楼上业主,谁都表示砖头不是自家坠落的,却都无法提供证据。张某只能吃哑巴亏了吗?

  □解析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马梦婷律师:五楼、七楼和八楼的业主应对张某的损失平均分担补偿责任,即每户承担1000元。根据《民法典》规定,高空坠物的侵权人如无法确定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应当由可能侵权的人共担补偿责任。本案中五楼、七楼和八楼都在装修,而其他楼层案发时无人且房屋为毛坯房,即本案只可能是这三个楼层的业主侵权,在无法查明的情况下,这三个楼层的业主应当共担责任,如之后查明侵权人,已担责的业主可向其追偿。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责任编辑:徐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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