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山这些地方将被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出炉 看看有你家吗
6日,福州市仓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公告,对新建福州至厦门铁路工程涉及的农用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进行征地补偿安置。具体方案如下: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3条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福州至厦门铁路(福州市境内)工程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自然资函〔2020〕18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福州至厦门铁路(福州市境内)工程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闽政办〔2020〕35号),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权属、面积及补偿标准:
单位:公顷
二、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补偿;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含一年生、一季生农作物和一般苗圃,实行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包干补偿;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发布补偿安置方案。
2、按照征收农用地的10%确定留用地,并实行留用地每亩100万元货币化补偿,用于被征地村集体发展第二、三产业等再生产或生活安置。
3、符合《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细则》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我局将配合当地政府、社保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土地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以被征地的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福州市仓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
四、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组织实施。
福州市仓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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