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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全力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2020-10-30 17:56:25  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赖志昌
  

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全力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世如(右一)出庭支持公诉仓山区首起未成年人涉黑案件。

  福州日报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陈敏臻 雷群 王雪梅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仓山区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大局,坚持以办案为中心,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已判决涉黑涉恶案件所指控的事实与定性意见全部被法院采纳。

  “面对涉黑涉恶案件,不枉不纵,确保把每个案件都办成铁案,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考验!”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世如表示。

  严打黑恶势力

  坚持证据裁判标准

  “你还敢送鱼,你什么意思,是不是欠打?”“你要是再送鱼,我就像今天一样见一次打一次。”这是2014年在仓山区首山路,为烤鱼店供鱼的鱼贩黄平(化名)第三次被“鱼霸”黄某凯威胁的情景。对方气焰嚣张拳脚相向,黄平只能无奈退出首山路市场。

  2014年初至2018年8月,黄某凯等人通过言语恐吓、店内威胁、吃霸王餐、阻止其他鱼铺老板供货等方式,强迫商户以高于市场价2元/公斤的价格购买活鱼,长期垄断当地活鱼供应市场,强迫交易金额逾200万元。

  “该案案情重大、社会影响恶劣,我们专门组成了案件专案组。”仓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曹永康介绍,经过认真审查证据材料,针对部分事实证据薄弱的情况,办案人员多次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并多次召开联席会议研讨案情。

  2019年1月,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仓山区首例涉恶“鱼霸”案犯罪嫌疑人黄某凯等3人,以涉嫌强迫交易罪向仓山区法院提起公诉。仓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凯因强迫交易罪获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另外2名主犯分获有期徒刑3年8个月至3年,并处罚金4.2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刑罚。

  “对黑恶势力必须严打,我们始终坚持证据裁判标准,‘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曹永康介绍,自专项斗争以来,该院在全市检察机关中率先实现对所有涉黑恶案件严格把关,对瑕疵证据及时提出补正意见,有效防止“带病”侦结现象,并力争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完善证据链,减少退补,缩短办案期限。截至今年6月,该院在办所有涉黑恶案件均已提起公诉,阶段性“清零”攻坚任务如期完成。

  严把办案质量关

  形成打击犯罪合力

  今年6月,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曹某某等涉黑犯罪集团案,22名被告人在福州市第一看守所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接受审理,1名被告人在仓山区人民法院现场接受审理。

  被告人曹某某等人在未经工商注册且无任何金融资质的情况下成立一家投资公司,在台江区、仓山区、连江县等多地开设店面,以“低息、无抵押快速放款”为诱饵,违法开展金融放贷业务。公司营业期间,曹某某招揽刘某某、陈某某等多名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成立催收组,实施暴力和“软暴力”非法讨债,于2015年底至2019年间实施了一系列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欺压、残害群众众多,其“套路贷”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据了解,曹某某等23人涉黑犯罪集团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第五起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团伙案件,也是扫黑除恶中难啃的一块“硬骨头”。该案涉及成员众多,个案事实达100多起,其中诈骗事实达50多起、寻衅滋事事实达40多起,且都是涉案成员交叉作案,人多案杂。

  “所有涉黑案件均由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作为主任检察官带头办理,统筹、协调每一起重点案件的办案力量,严把案件质量关。”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陈俊云介绍 ,在案件中,组建以分管副检察长为组长的专案组,面对140余册卷宗反复推敲,对所有证据进行层层抽丝剥茧,并同步推进案件办理、破网打伞、打财断血等各项工作。

  2019年6月10日至13日,办案组成员采取按罪名进行分工阅卷的办法审阅了全案证据材料,按罪名、分事实,详细向公安机关提出补充完善证据的具体补充侦查意见,并就“黑社会性质组织”总体架构方面如何调查证据提出有关经济性、组织性的重点补查意见。

  此外,办案组还进一步整合监督力量,对外强化和侦查机关对接联系,就审查发现的问题和需要补充的材料,指导其进行补侦。该案在审查过程中共召集侦查机关召开联席会议8次,电话或当面听取意见56条,指导补充证据18份,通过多元化监督模式,进一步夯实了本案的证据基础,审查过程中采用“先抽主干、后整细枝”的办法,严格、快速、高效审查。

  “我们始终坚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监督侦查机关移送的每一起犯罪事实,准确把握每一起案件定性,保证将监督贯穿于整个案件的审查中。”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蓁介绍说,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罪名及事实中,追加涉案犯罪嫌疑人个案罪名92个,删减个案罪名84个,对3起定性有误的犯罪事实更改罪名,对5起证据不足的犯罪事实予以删减。

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全力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城门村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治宣传活动。

  深挖“保护伞”线索

  推进“行业清源”

  扫黑除恶办案是重点,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并非就案办案,还积极与区纪检监察机关密切配合,坚持“扫黑”与“打伞”同步进行,发现问题线索快速移送,无缝对接。

  在办理上述曹某某等23人涉黑犯罪集团案过程中,检察官认真审阅全案的证据材料,挖掘案件背后的“保护伞”“关系网”线索。通过交叉讯问、反复摸排的方式,对嫌疑人供述中可能涉及的保护伞线索开展深潜式排查,并及时将排查结果向纪检监察机关、上级检察机关通报。

  此外,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共督促金融办联合教育、人社、卫健、文旅、房管、市场监管等6部门排查涉“套路贷”犯罪线索,并对已登记报备的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进行巡回检查,将其中未实际经营、资金流动异常的公司列入异常名单。同时,分组对辖区未注册与备案登记的违法经营主体进行撒网式排查,深入街道、社区开展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风险警示教育15场,印发“套路贷”宣传手册3000册。

  值得一提的是,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仓山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参与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综合治理,针对办理涉黑涉恶案件中发现的基层组织、行业管理漏洞等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促进有关部门堵漏建制,最大限度地挤压、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

  今年7月,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推进重点行业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彻底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工作方案》,对涉黑恶案件进行逐案“回头看”,检察建议制发份数与办理涉黑恶案件件数比率由44.4%提升到88.9%,实行“线索管理—初核认证—立案查办—调查核实—制发建议—跟进监督”流程化管理,对检察建议的制发情况、建议措施、接收情况、整改情况等关键环节以“一案一表”进行申报。

  “自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们在高质高效完成‘案件清结’工作同时,围绕‘行业清源’目标要求,聚焦重点行业领域乱点乱象,坚持把制发检察建议作为履行法律监督、预防减少犯罪、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促进深挖根治、长效长治,加快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吴世如介绍,在办理涉黑恶案件过程中,该院共制发检察建议16件,均得到相关单位落实回复,相关部门也提出了明确的整改措施,形成了打击全力,收到了较好效果。

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全力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检察官在首山路开展涉恶案件回访活动。

  仓山检察信息速递

  日前,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作用,对仓山区人民法院31件民事执行案件开展专项评查,切实回应社会公众对执行问题的关切,着力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黄慧)

  仓山区人民检察院紧紧抓住“两法衔接”工作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强化案件移送、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等机制,深度对接服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重点工作,提升监督成效。今年该院共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7件,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5件,取得良好成效。 (陈时烯)

  今年6月,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联合仓山公安分局、仓山区司法局签定《关于拟不起诉危险驾驶案件实行从事社会公益服务的工作意见(试行)》,明确由司法所、交警部门作为考察机构,并对适用的基本条件、服务时间、次数、方式等作出具体规定。目前,适用该机制办理的27名犯罪嫌疑人已累计从事社会服务时长1000余小时。(黄静)

  为保障被害人权益,仓山区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未成年被害人多元化救助模式。2020年以来,该院共协助未成年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5人次,启动被害人救助3人次,发放救助款项人民币5万元,开展心理咨询10人次,开展家庭走访6人次,向被害人监护人发出督促监护令3人次,建立被害人救助回访档案3人次,开展定期回访10次。(陈媛媛)

  仓山区人民检察院突出信息化建设,实现“智慧检务办案区”转型升级。该院将“三远一网”“高清办案指挥”系统充分整合,实现监督管理由粗放模式向智能模式转变,主动与法院、看守所沟通协调,专线联通组网,实现远程庭审、远程提讯“一站式”服务,使检察办案更加便捷高效。(谢明辉)

  今年6月,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在仓山公安分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派驻检察室,有效推动刑事法律监督关口前移,实现从事后监督向实时监督和全程监督转变,畅通检警办案协作配合。派驻检察室成立以来,定期对公安机关在侦查办案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研判,针对性提出解决建议,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份,提出口头纠正意见20余次,监督公安机关撤案3件,促进执法规范化。(陈时烯)

  仓山区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业绩考评指标体系与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的有效衔接,注重运用“案-件比”专项分析研判结果,正向引导检察官主动承担刑事诉讼主导责任,并配套建立检察官个人“案-件比”及相关指标月通报制度。业绩考评机制自今年8月试运行以来,当月“案-件比”降为“1∶1”。(吴彤)

  (本版图片由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提供)

【责任编辑:陈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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