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获批 拟元旦起施行
29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泉州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了审查,决定予以批准。
近年来,泉州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已达67.2%,人民群众对城市形象、环境品质和卫生状况的期盼日益提高,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形象。
“城市三分建,七分管。”作为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五部地方性实体法,全程参与《条例》制定的市人大法制委委员杨凤翔认为,《条例》既总结提升了我市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好经验,将网格化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考评、环卫服务市场化等现行有效的政策措施法制化,又结合泉州实际提出“责任区三包制度”,凸显了地方立法特色。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涉及城市管理的方方面面,因此《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力图在有限的条文体量内,以问题为导向推进精准立法,抓住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主要问题的主要方面,如户外广告设置、占道修车洗车、占道经营等出台规定予以完善。
“接地气,重创新,体例全。”华侨大学法学院教授、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陈慰星用九个字概括《条例》特色,“积极回应了群众关切,如油烟、噪声、宠物家禽等方面的管理,同时把握时代脉搏,把综合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网络管理信息平台写入《条例》,推动城市管理高效化、精细化、信息化。”同时,结合近年来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做法,对共享交通工具管理、生活垃圾分类、农贸市场防疫消毒等作出具体规定,让法规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从法规实施方面来看,杨凤翔、陈慰星均认为,《条例》可操作性强,在总则中,就对市、县两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乃至街道、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的权责作了十分清晰的规定。同时,《条例》很好地贯彻了行政处罚法“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精神,建立了人性化的“梯次”违法责任结构,既有法的刚性,又展示了执法的柔性。
据悉,《条例》共七章六十一条,包括总则、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环境卫生设施与作业服务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条例》拟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记者 颜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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