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出台新政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年增保障资金820万
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单独享受低保;救助家庭中有失能老人、婴幼儿等特殊对象需要照护的,可免除核算一名实际照护人非固定就业收入……深化“爱心济困”行动,厦门困难群众保障工作又有新举措。
昨日,厦门市民政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新修订并于9月1日起施行的《厦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和《厦门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据悉,截至今年6月,全市共有低保对象6629户、10692人,特困人员1631人,低收入家庭722户、1939人。预计今年增加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约280万元,往后每年增加约820万元。
新政策统一规范了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四类困难群众认定条件、认定标准和保障内容。统一衡量困难群众家庭经济状况,将家庭收入、财产分别划分为三档,并按照保障标准就高原则认定困难群众类型。
新政策排除“在申请时已在本市以外地区居住一年以上的、亲友资助建房的、个体工商户的、家庭成员有出国工作的、法定义务人或低收入家庭成员拥有普通机动车的”等不予认定的情形。
增加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为可以单独享受低保的对象;调整低收入家庭金融资产标准,由低保月标准48倍修改为72倍。
作为法定义务人的重度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其本人年收入放宽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新政策将“帮扶补助和抚慰捐助款物,老年人自给自足种植劳动所得,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收入不超过最低工资部分,全日制学生勤工俭学所得,困难群众首次就业第一年所取得的收入”等增加为不计入家庭收入内容。
扣减的就业成本在原有最低工资标准的30%基础上,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增加可按劳动(就业)收入的30%扣除。
救助家庭中有失能老人、婴幼儿等特殊对象需要照护的,可免除核算一名实际照护人非固定就业收入。
新政策还下放受理审核权限,落实“就近办,马上办”,由居(村)民委员会受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
完善社会救助服务平台,实行线上线下同步申请审批。简化申请材料,申请只需提供社会救助家庭申请书、诚信申报承诺授权书和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凡是可以通过核对平台核查、入户调查核实、个人有效证照等途径取证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记者 蔡樱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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