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8月1日起施行
福州新闻网6月1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李白蕾)近年来社会对红十字会财产监管、捐赠物资处理等越来越关注。围绕如何让慈善救助的信息和渠道进一步透明公开,福建省对红十字会条例进行了废旧立新的立法。新版《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于1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已施行15年的《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同时废止。
回应社会关切,打造公开透明的红十字会,法规设置了“财产与监管”专章。在内部监督方面,规定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将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财产分开管理,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监督检查、发放管理和专项审查制度,保障捐赠财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在管理费用方面,规定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应当充分、高效使用捐赠财产开展人道救助工作,严格限制从捐赠财产中列支的管理费用额度和使用范围,并通过捐赠协议或者募捐公告等方式向捐赠人事前明示。捐赠资金不得用于红十字会机构及其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
在社会监督方面,明确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及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本级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在信息公开方面,明确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资金募集、财务管理、招标采购、分配使用等捐赠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每年向社会公开经审计的捐赠收支情况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开募捐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财产使用情况。募捐周期或者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还应当至少每三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募捐或者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记者还了解到,福建这部法规突出地方特色,鼓励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与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开展合作交流,支持在闽居住的台湾同胞自愿加入当地红十字会,组建红十字志愿服务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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