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二号)
——单位基本情况
福州市统计局
福州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3月10日)
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现将我市单位的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公布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8年末,全市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13.15万个,比2013年末(2013年是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5.85万个,增长80.1%;产业活动单位14.95万个,增加6.14万个,增长69.7%;个体经营户36.94万个(详见表2-1)。
2018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4.06万个,占30.9%;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81万个,占13.8%;制造业1.22万个,占9.3%。在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7.66万个,占47.8%;住宿和餐饮业4.87万个,占13.2%;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4.05万个,占11.0%(详见表2-2)。
2018年末,全市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11.38万个,比2013年末增加5.62万个,增长97.6%。其中,内资企业占98.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1.1%,外商投资企业占0.7%。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0.4%,私营企业占86.9%(详见表2-3)。
二、从业人员
2018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416.09万人,比2013年末增加95.8万人,增长29.9%,其中女性从业人员134.81万人。第二产业的从业人员为238.12万人,第三产业的从业人员为177.96万人。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87.10万人,其中女性从业人员38.46万人。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建筑业 153.38万人,占36.9%;制造业76.61万人,占18.4%;批发和零售业39.54人,占9.5%。在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38.29万人,占42.9%;住宿和餐饮业14.58万人,占16.3%;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13.27万人,占14.9%(详见表2-4)。
三、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
2018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50736.79亿元。其中,第二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占比为25.1%,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占比为74.9%。法人单位负债合计31078.03亿元。其中,第二产业法人单位负债合计占比为24.0%,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负债合计占比为76.0%。
2018年,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实现营业收入27336.11亿元。其中,第二产业营业收入占比为50.1%,第三产业营业收入占比为49.9 %(详见表2-5)。
四、分地区情况
2018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县(市)区是:晋安区1.95万个,占14.8%;鼓楼区1.78万个,占13.6%,仓山区1.77万个,占13.5%。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产业活动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县(市)区是:晋安区2.18万个,占14.6%;鼓楼区2.00万个,占13.4%,仓山区1.98万个,占13.3%(详见表2-6)。
2018年末,全市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县(市)区是:鼓楼区83.74万人,占 20.1%;福清市44.83万人,占10.8%;晋安区44.27万人,占10.6%(详见表2-7)。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采矿业中的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或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的组织。法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负债和其他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受权使用)资产,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其他法人等。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位于一个地点,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或组织的一部分。产业活动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或者支出等相关资料。
[3]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 福州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六号)(2020-03-12 12:01:47)
- 福州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五号)(2020-03-12 11:59:27)
- 福州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四号)(2020-03-12 11:51:56)
- 福州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三号)(2020-03-12 11:29:38)
- 福州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一号)(2020-03-12 11:18:24)
- 福建发布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成果(2020-01-20 09:2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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