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落实优惠政策 税企携手战“疫”
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黄宇
“口罩生产线的快速投产,离不开税收优惠政策的大力支持。”福州某母婴用品公司财务总监郑先生介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预计可为企业减少150万元左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115万元。
该母婴用品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国内母婴用品龙头企业,主要产品为纸尿裤。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公司通过技术改造、采购设备,转生产口罩。据悉,企业快速推进转产工作的同时,当地税务部门主动对接,问需求、送政策,及时通过线上辅导企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大大缓解企业流动资金压力,进一步提振企业复工复产信心和动力。
“税收优惠政策解决了企业资金紧张的燃眉之急。”福州某石化公司财务负责人郑女士表示,“企业在面临扩大产能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当地税务部门通过涉税线上辅导,及时送来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根据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司可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近2000万元,增强了我们扩大产能的决心和底气。”
据了解,该公司生产的聚丙烯是口罩生产的重要原材料,这一材料还可用于生产手术服、隔离服等。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该企业把特殊时期保障口罩、防护服、外科手术服等生产原料作为首要生产任务,全力克服困难,加紧生产聚丙烯,日产量达1300吨,供应全国各地。
近日,我市税务部门大力通过线上线下向纳税人、缴费人开展政策宣传辅导,第一时间推送支持疫情防控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告知纳税人、缴费人“非接触式”办税的事项和途径,帮助纳税人及时全面懂政策、能申报、会操作,最大程度降低疫情传播风险,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案例点睛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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