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冒牌味精货值逾20万元 粮油店老板被移送公安
2019-12-05 08:14:20 来源:福州新闻网 作者:叶智勤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林燕斌
今年5月,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长乐区江田镇某粮油店进行检查,发现店内货架上存放有24包某品牌味精,仓库中存放一套喷码机、14万多只含有某品牌商标的包装袋等物品。
经查,粮油店老板于2015年开始,在未取得福州某食品有限公司授权商标使用权限的情况下,从外省一家印刷厂定制了与某品牌味精相同的包装袋,然后在仓库内对这些包装袋进行喷码、标注生产日期,将购买的散装味精、闽盐、呈味核苷酸二钠混合,装入这些包装袋,再通过封口机进行密封。当事人销售货品时,将假冒的某品牌味精与正品混在一起,数量各半。
当事人生产、销售假冒某品牌味精货值金额为20.818万元,其行为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涉案金额达到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目前,该案已移送长乐区公安局处理,由公安部门作进一步认定。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指出,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责任编辑:徐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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