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利用工作便利非法贩卖香烟 被判有期徒刑5年
2019-06-21 08:02:31 来源:福州新闻网 作者:王威
福州新闻网6月21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王威 通讯员 陈忠飞 吴彤)陈某原是某汽车运输公司的司机,在福州至泉州的客运线路上开车。时间久了,陈某便利用客运便利,贩卖卷烟。日前,经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仓山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7年9月至2018年9月,陈某在明知自己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情况下,利用驾驶客运大巴的便利,以每月数次的频率,向在泉州市丰泽区某店面经营卷烟零售生意的黄某和高某夫妇购买卷烟。陈某以加价出售的方式获取利润。
陈某将所购香烟运回福州后,把大部分香烟贩卖给了潘某、陈某烽等人。
2018年9月12日,陈某到仓山区潘墩路黄山物流园取货时被福州市城南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红双喜、玉溪等香烟共计519条。经烟草部门鉴定,这批卷烟是真烟。
至案发时,陈某共从黄某、高某夫妇那里购进卷烟4000条用于贩卖。除查扣部分,陈某通过贩卖玉溪、红双喜等卷烟,非法经营数额约22.83万元,从中获利4000多元。
检察官说法:根据刑法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4.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规定,犯非法经营罪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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