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福建省直商转公贷款试行住房二次抵押登记
好消息!
福建省直商转公贷款试行住房二次抵押登记!
不用为自筹资金发愁啦!
来看文件全文——
省直住房公积金各缴存人、各贷款受托银行:
为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作用,有效解决省直商转公贷款职工自筹资金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开展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建金管〔2011〕10号)和《省直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闽直公积金〔2018〕49号)精神,结合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实际情况,现将试行省直商转公贷款住房二次抵押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商转公贷款住房二次抵押登记是指商转公贷款审批后,职工通过对所购住房设定仅次于原贷款银行抵押权的第二顺位抵押登记,再由商转公贷款银行发放贷款偿还原商业性购房贷款余额的贷款担保方式。
二
借款申请人申办商转公贷款住房二次抵押登记的,应事先与原贷款银行协商,取得原贷款银行同意通过商转公贷款提前偿还原商业性购房贷款余额并予办妥原抵押登记注销手续的书面确认书。
三
采用住房二次抵押登记的住房,应不存在除原商业性购房贷款抵押外的其他权利限制。商转公贷款银行取得住房二次抵押权后,借款人应筹足自有资金(即原商业贷款余额扣除贷款审批金额的部分)并提供资金证明。商转公贷款银行收到资金证明后将贷款金额发放至原贷款银行,专项用于偿还原贷款本金余额。
四
借款人应在商转公贷款发放次日到原贷款银行结清原商业性贷款。原贷款银行办妥原贷款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后,借款人应及时将原贷款抵押登记注销文件送达商转公贷款银行。
五
根据现行房地产管理实际情况,采用住房二次抵押登记的范围暂限于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和马尾区,其他区域待当地不动产二次抵押登记条件成熟后实施。
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3月27日
文件没看明白?
这份政策解读收好了——
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惠民作用,切实减轻职工住房贷款利息负担,结合省直实际,就《省直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解读如下:
01 关于商转公对象贷款资格问题
(一)商转公贷款申请人仅限于省直住房公积金缴。
(二)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前六个月按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其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三)借款申请人应为原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的借款人,配偶如为共同购房人,也可作为商转公贷款的借款申请人。
(四)商转公贷款仅适用于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家庭。
(五)已拥有三套(含本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不能申请商转公贷款。
02 关于商转公贷款的适用范围问题
(一)商转公贷款仅适用于职工已办理的商业性购房贷款,包括购买一手房和二手房贷款等。
(二)原商业性购房贷款所购住房位于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三)原购房商业性贷款所购住房的房屋结构应为钢混结构,混合、砖木等结构的住房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四)原商业性购房贷款所购住房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不存在除原商业性贷款抵押以外的其他权利限制,可以正常设定抵押权。
03 关于商转公贷款额度确定问题
(一)商转公贷款房屋价值原则上按照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记录的原购房总价确定。
(二)商转公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价值的70%。
04 关于商转公贷款期限中二手房房龄问题
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和马尾区的二手房商转公贷款年限与房龄合计不超过35年,长乐区、闽侯县、连江县、永泰县、闽清县、罗源县和福清市的二手房商转公贷款年限与房龄合计不超过30年。
05 关于商转公形成组合贷款的相关问题
商转公组合贷款的额度、利率等应同时符合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和受托贷款银行的商业性购房贷款相关政策。
06 商转公贷款流程中结清原贷款的资金筹集问题
借款可以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性购房贷款,也可通过办理住房二次抵押登记手续,由商转公贷款银行发放商转公贷款偿还原商业性购房贷款。
07 商转公贷款业务中办理二次住房抵押的相关问题
(一)商转公贷款住房可正常设定住房第二顺位抵押权利。
(二)申请前,借款人应事先与原贷款银行协商,取得原贷款银行同意通过商转公贷款偿还原商业性购房贷款并予办妥抵押登记注销手续的书面确认书。
(三)商转公贷款银行取得住房二次抵押权后,借款人应及时筹足自有资金(原商业贷款余额扣除审批贷款金额)并提供资金证明。借款人应自贷款发放次日到原贷款银行结清原商业性贷款,并及时将原贷款抵押登记注销文件送达商转公贷款银行。
(四)商转公贷款业务采用住房二次抵押登记的范围,暂限于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和马尾区的住房。
08 关于商转公贷款业务运行机制问题
商转公贷款正常或暂停开展遵循以下工作机制:
(一)根据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状况按照季度确定并调整,由省直公积金中心于每季度初予以公告。当上一季度中有两个月份的个贷使用率小于或者等于90%时,正常办理“商转公”业务;当上一季度中有两个月份的个贷使用率大于90%时,暂停办理“商转公”业务。
(二)如遇住房公积资金金流动性紧张时,优先保证普通公积金贷款正常发放,商转公贷款发放实行轮候制度,按照借款人贷款审批先后顺序安排发放工作。
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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