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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福州发布2018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19-03-14 14:52:56  来源:福州新闻网  作者:王玉萍
  

  福州新闻网3月14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王玉萍)14日上午,市政府新闻办召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发布2018年福州市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01 只长叶子不长萝卜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4日,闽清县朱先生投诉称,其在2017年10月从该县坂东镇某种子销售店购买了2包白萝卜种子,随后播种了六亩地。2018年1月初,他发现地里所种的白萝卜只长叶子不长萝卜。朱先生认为商家销售假种子,要求商家赔偿损失。

  经闽清县消委会坂东分会工作人员实地了解,该种子销售店销售的白萝卜种子共有两种,一种以长叶子为主,成熟后可作为青菜进行销售,另一种则为普通的白萝卜,以根部块茎进行销售,在外包装说明上均未发现明显问题。种子销售店负责人称,朱先生购买该品种白萝卜种子时,店里工作人员已就种子种植、收成等相关事宜作出说明和解释。经调解,朱先生对该店给出的解释表示接受,并与该种子销售店达成和解。

  【案例评析】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消费者作为种子使用者在选购时没有留意外包装上的标签和使用说明,对于该种子销售店所作出的解释也未引起足够重视,由此产生了不必要的误会。

  在此,提醒广大农民消费者在选购种子时要认真阅读种子标签及使用说明,详细了解种子性状、使用条件等信息和注意事项,并按照使用说明进行科学种植,同时注意保存外包装及相关购物凭证,一旦发生消费纠纷,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2 “引产未净”身体不适 医生竟称是个人身体原因造成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1日,林女士在福州某医院进行无痛引产手术,共花费B超、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等诊疗费用4173.86元。术后,林女士觉得手术所处部位出现不适,并伴有腹痛、腹胀等症状。10月14日,林女士再次到该医院进行复查,就诊医生告知已经引产干净,出现不适症状系个人身体原因造成,并为其开了几天药和一支注射液,产生诊疗费用564.27元。

  几天后,林女士的不适症状并未好转,且疼痛明显加剧。随后,林女士先后前往2家三甲医院就诊,均得到了“引产未净”的相同结论。10月19日,林女士第三次来到该医院,经院方确诊后,为其实施了第二次引产手术。2018年2月9日,林女士以信函形式向福州市消委会进行投诉,要求该医院返还其不该花费的相关诊疗费用,并赔偿误工、交通、精神损失等费用2万元。

  接诉后,福州市消委会介入调查,发现林女士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该医院一次性补偿林女士5625.7元相关诊疗费。

  【案例评析】

  本案中,消费者与医院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在消费者全额缴纳诊疗费用的情况下,医院应按照约定为消费者提供诊疗服务,并保证手术的顺利进行、保障病人的身体健康,而医院未能一次性引产成功,致使消费者产生额外的诊疗费用,并再次进入医院,虽然医院事后也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但客观上已对消费者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一定伤害,理应承担其过错所带来的后果,因此消费者要求医院返还相关诊疗费用并赔偿的合理诉求应当予以支持。但由于消费者在投诉时无法提供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给消费者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的证据,因此消费者提出误工、交通、精神损失等费用的要求缺乏证据,无法得到支持。

  03 提车当日油泵就出故障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18日,叶先生投诉称,其于4月6日在马尾区某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品牌汽车。4月17日,叶先生前往4S店提车,在行驶一段距离后出现异响,随即将车辆开回4S店进行检修。在对车辆进行检查后,4S店工作人员告知叶先生是由于车辆的油泵故障引起的,可以为其更换油泵。叶先生对此不予认可,要求更换新车,遭到拒绝。

  接诉后,马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马尾区消委会介入调查调解。经了解,叶先生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工作人员指出,消费者刚买的新车即出现油泵故障,按照《消法》及《家用汽车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4S店应当履行经营者的义务,落实“三包”相关规定。经调解,由4S店为叶先生免费更换油泵,并赠送3000元抵用券。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中,4S店销售的车辆在消费者提车后即出现油泵故障,消费者可以要求4S店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消费者购买的车辆在“三包”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但由于油泵故障尚不具备换车的条件,因此消费者提出更换新车的要求未能得到支持。

  04 就餐期间被意外烫伤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19日,陈女士投诉称,其于4月11日在长乐区漳港镇某餐馆用餐时,店内的锅突然掉落,致使其被烫伤,随后在餐馆相关人员的陪同下前往医院进行治疗。4月18日,陈女士前往餐馆协商赔偿事宜时,餐馆相关人员不予回复。陈女士对餐馆的做法不认可,要求该餐馆赔偿误工费以及家属护理费。

  接诉后,长乐区消委会漳港分会介入调查了解到,陈女士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餐馆在为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没有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陈女士在用餐期间发生意外被烫伤,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工作人员调解,该餐馆向陈女士赔礼道歉,并在前期已支付治疗费2000元的基础上,赔偿误工费、后期治疗费用等2600元。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餐馆作为经营者没有及时发现在经营服务上存在的安全隐患,致使消费者在用餐过程中发生意外,未能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陈女士可以提供相应误工损失及后续治疗发票等证据,那么其要求餐馆赔偿误工费、后期治疗费用等合理费用的诉求应当予以支持。

  05 托运物品遭受损失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4日,许先生投诉称,其于2月25日委托福清某物流公司将100多幅画寄往厦门,期间由于物流公司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起火,致使70多幅画被烧受损。与物流公司进行交涉,物流公司承诺予以理赔,但一直以需在保险公司核查事故原因并定损后才能确定具体赔偿金额为由进行拖延。许先生对此不予认可,要求物流公司尽快赔偿相关损失。

  接诉后,福清市消委会阳下分会介入调查调解发现,许先生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经调解,由物流公司按照与消费者托运物品时签订的保价协议约定金额5000元进行赔偿。

  【案例评析】

  本案中,消费者将物品交给物流公司,并在托运前对保价进行了约定,向物流公司支付运费及保价费用,双方形成托运合同关系,因此在托运过程中物品出现受损时,消费者应当按照保价协议约定,要求物流公司进行赔偿,而不能按照市场估价计算赔偿金额。

  在此,提醒消费者通过物流公司托运物品时,对贵重物品、包裹等应尽量按照其实际价值进行保价,以免造成重大损失。对于未选择保价的物品,要保留能证明其价值的凭证,一旦物品出现丢失或损毁,可提供相应凭证并依据相关法律,要求物流公司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责任编辑:马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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