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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启动2019年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增加再次救助

2019-01-21 16:37:00  来源:闽南日报
  

  近日,市总工会出台《第七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细则》,启动2019年度漳州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据悉,职工医疗互助是由工会倡导组织、职工自愿参加,自筹资金、自我管理、自我保障的非营利性互助互济活动。通过活动开展,对纳入统筹的职工个人自付医药费部分,实施再次救助保障,是对职工基本医保的补充。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因病出院后,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部分(不含门槛费和全自费部分)具体金额,按不同比例领取补助。同时,为进一步减轻患大病职工的经济负担,省总工会和市总工会分别推出职工“大病补助”制度。凡参加我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符合“大病补助”有关规定的,可同时享受福建省总工会和漳州市总工会的“大病补助”待遇。

  参加医疗互助对象:

  凡漳州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达到退休年龄,身体健康的职工,均可依据自愿原则,由本人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原则上单位参加活动职工人数占总职工人数,机关、事业单位不少于85%;企业不少于70%。

  互助时间:

  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缴费时间在2月底前。

  互助金缴纳:

  本期职工医疗互助金每人60元。首次参加本活动的职工执行30天免责期。一个互助期期满后继续参加下一期活动的职工,不再计算免责期。

  补助标准和范围:

  (一)参加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在一个互助期内,医保目录内累计个人自付费用,扣除300元补助起点后,按50%给予补助。补助金最高限额为5万元。

  (二)未参加上述医疗保险的职工,在漳州辖区内就医的,住院总费用,扣除300元补助起点后,按10%给予补助;在漳州辖区外就医的,须境内一甲以上医院,其住院总费用,按8%给予补助。一个互助期内补助金最高限额1.5万元。

  (三)参保职工在互助期限内因病死亡的,其医疗费用补助金额不足1000元或未产生医疗费用的,补足至1000元。

  在互助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只扣减一次补助起点后,可多次申领,也可年终一次性申领,但符合(一)情形的,补助金累计最高不超过5万元;符合(二)情形的,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邵爱霖)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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