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10月试行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
福州新闻网9月10日讯(记者 邱陵)日前,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建立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制度,并决定自今年10月1日起试行推广、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通知》明确,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实施范围,包括福建省辖区内在工商登记注册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畜禽屠宰厂(以下简称“生产主体”)生产的食用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条件,包括生产主体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完整记录农业投入品采购与使用、病虫害防治、食用农产品收获(屠宰或者起捕)日期、初加工时间、产品检测等情况;生产主体应当入驻福建省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农产品追溯系统”),及时录入上传生产记录等相关信息;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商场、连锁超市及主要农贸市场的食用农产品,必须通过农产品追溯系统生成种植、养殖、初加工、捕捞、海上收购环节追溯凭证。
同时,预包装或包装食用农产品(不含食用水产品)还必须通过农产品追溯系统生成追溯二维码并制作成追溯标签,在产品上市前粘贴追溯标签并附该批次追溯凭证。追溯凭证和追溯标签应当包含源头追溯码、生产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产品名称、产品数量(公斤)、收获(起捕)或初加工时间、质保方式(可选择自检合格、委托检测合格、内部质量控制合格、承诺合格中的一种)等信息。
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按产品来源,划分为福建省内产的食用农产品、福建省外产的食用农产品、进口的食用农产品三种。
对于福建省内产的食用农产品,农产品追溯系统生产的种植、养殖、初加工、捕捞、海上收购环节追溯凭证作为福建省内产的食用农产品在福建省市场销售的准入凭据;进入福建省市场销售后,福建省食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以下统称“食品追溯系统”)或各设区市食品药品(市场)监管部门或集中交易市场的自建追溯系统生成的销售环节追溯凭证作为福建省内产的食用农产品在福建省市场销售的追溯凭据。
对于福建省外产的食用农产品,进入福建省市场销售前,其生产主体或省内一级批发商要按要求将追溯信息上传录入食品追溯系统,食品追溯系统生成的入闽环节追溯凭证作为福建省外产的食用农产品在福建省市场销售的准入凭据;进入福建省市场销售后,食品追溯系统生成的销售环节追溯凭证作为福建省外产的食用农产品在福建省市场销售的追溯凭据。
对于进口的食用农产品,进入福建省市场销售前,其进口商或一级批发商要按要求将追溯信息上传录入食品追溯系统,食品追溯系统生成的销售环节追溯凭证作为进口的食用农产品在福建省市场销售的准入凭据和追溯凭据。
按交易场所,划分为集中交易市场、生产经营者两种。其中,对于集中交易市场,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前,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查验,入场销售者需提供追溯凭证方可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销售;入场销售者无法提供追溯凭证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合格的,入场销售者要按要求将追溯信息上传录入食品追溯系统(或集中交易市场自建系统)方可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销售。
对于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采购、经营、使用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有追溯凭证,不得采购、经营、使用无追溯凭证的食用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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