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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养老金调整办法出炉 定额调整部分每人增加54元

2018-07-31 07:42:15  来源:福州新闻网  作者:何佳媛
  

  福州新闻网7月31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何佳媛)7月29日,本报报道了我省养老金上调5%左右(点击阅读),将有179万名退休人员受益的消息。记者昨日从省政府获悉,具体调整办法已经出炉。

  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月增加标准由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构成,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适当倾斜。定额调整部分为退休人员每人按54元调整。

  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挂钩部分,按其2017年12月发放基本养老金标准的2.1%予以增加;与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挂钩部分,月增加标准按其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元。缴费年限累计后剩余月数为6个月以内的,按半年计算;7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退休人员的入伍时间以退休审批时组织认定的为准。

  在适当倾斜部分,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的退休人员,在本次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40元;2017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2017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430元的,补齐至2430元后,再参加本次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此外,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员,1990年底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连续工龄,在本次调整过程中可以按照每年1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对于1990年底前已经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重复计发。

  “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养老金调整,按以往办法与离休人员同步调整,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纳入各设区市、县(市、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标准执行。

【责任编辑:林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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