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鹏飞:房地产税改革是大势所趋
要从根本上实现“房子是用来住的”这一定位,确保房地产实现稳健发展,必须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的租售并举制度。这需要加快具有关键意义的基础性制度即土地、财税和金融制度等改革,尤其要加快房地产税改革步伐。
房地产税是以具有所有权的房屋及具有使用权的土地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开征房地产税具有多重意义,这有助于抑制房地产过度投资,支持“住有所居”;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转型和发展;优化税收结构,构建更加合理的财税体制;调整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和包容发展。而且,只有成功开征房地产税,才可能更好地让房地产税替代土地出让金,让土地财政和土地融资退出,进而使各地政府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房地产税改革,应立法先行。首先要通过制定全国性法律为房地产税开征创造法理依据。其次,应充分授权,让地方负主责。房地产税属于地方税,充分授权地方政府根据法律确定总体框架,结合各地发展水平、市场形势等具体实际,确定征收具体的时间、税率、税基、起征点、减免以及配套方案。要认识到,我国住宅有央产、单位产权和私有产权房,还有房改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限价房、自住商品房和共有产权房等很多种,甚至还有“小产权”房,需要理清各方面关系,做到征税对象公平。最后,鉴于房地产税开征的涉及面广、影响大,问题复杂性、充满不确定性,应采取渐进策略,从对象、范围、力度和速度等方面渐进加力。鉴于房地产税税收及征管存在的问题,在房地产税改革的同时,要配套改革税制结构。
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中央决策部署,目前正在抓紧起草和完善房地产税法律草案。可见,房地产税改革在大方向上已是大势所趋。不过,要认识到,开征房地产税是一个利益调整过程,为避免市场过度反应,应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阐释开征房地产税的合理性,最大程度地凝聚共识。此外,还应建立房地产税缴纳的激励约束机制。(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与竞争力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倪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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