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大为:美国发动贸易战才是真正的经济侵略
在中美贸易冲突中,美方多次摆出受害者的面孔,并以指责中国经济侵略作为发动对华加征关税的重要理论证据之一。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院教授程大为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专访时指出,国际法上并没有定义什么是经济侵略,美国政府用“侵略”来定义一个国家的经济行为,这在二战后历史上是罕见的。中国是世界经济的贡献者,而非侵略者,美国发动贸易战,遏制中国经济发展,才是真正的经济侵略。
与此同时,美方近期的一系列实质性行为正在削弱世贸组织(WTO)体系,除美方屡屡传出要退出WTO的传闻之外,美国正在阻挠WTO争端解决机制上诉机构开启新的大法官甄选程序。对此,程大为指出,如果上诉机构瘫痪,这对全球贸易体系也将造成实质性伤害,目前特朗普政府的行为破坏了中美两国贸易治理方面的遗产,还是希望美方可以回到坚持多边贸易体系的道路上来。
发动贸易战才是真正的经济侵略
第一财经:6月19日,美国白宫发布了题为“中国的经济侵略如何威胁到美国和世界的技术和知识产权”的报告。你怎么评价这份报告?
程大为:有数据显示,中国加入WTO以来对世界经济增长的平均贡献率接近30%。在国际金融危机期间,中国坚持力保人民币不贬值,发挥了世界经济增长主要稳定器和动力源的重要作用。因此,中国是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者而非侵略者。
美国报告认为中国成为了第二大经济体,认为应该从根本上遏制中国的经济崛起。遏制中国崛起的贸易战争,是不是经济侵略?其实,以遏制别国整体经济发展为目的,干涉别国经济主权的行为才构成经济侵略。美国发动贸易战才是真正的经济侵略。
第一财经: 要如何厘清经济侵略的内涵,同时通常WTO法中如何定义贸易政策所造成的后果呢?
程大为:国际法尤其是WTO法在立法上有成熟的逻辑和方法,例如,定义倾销,要定义倾销的主体、主体的行为和行为的后果(即对他者损害的程度)。如果按照这一逻辑范式定义经济侵略,需要考虑以下内容:
第一,要定义行为的主体,在白宫的报告中,对中国政府、企业甚至是学者和学生的控诉都有,主体混杂有乱扣帽子的嫌疑。目前国际上对侵略的学术讨论中,对侵略主体的认定多限于国家。
第二,行为具有侵略性。在国际军事法庭和联合国宪章中对侵略性的定义包含主权被践踏的要素,在政治上,国家主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是国家的最高利益。国家主权包括经济主权,即国家对本国经济拥有最高的、独立的管辖权。经济侵略的要害应该是侵犯别国的经济主权。
第三,行为具有政治特点。WTO法等国际经济法对关税、经济禁运、抵制、倾销、冻结资产等行为有了明确的定义,现有法律基本上规范了国际经贸活动中的行为,指出了这些行为的特点、行为的损害特征,及如何规范这些行为。可以说,中美贸易战中所涉及的行为基本上可以依据现有国际法解决。
第四,行为后果具有侵略性,是最高级别的损害。世界贸易组织法从来没有使用“侵略性”一词来界定一种贸易政策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世界贸易组织通常使用“损害”来描述行为的后果,例如,按照《反倾销协定》第3条第1款规定,就关贸总协定(GATT)1994第6条而言,对损害的确定应依据肯定证据,并应包括对下述内容的客观审查:(1)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和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的影响;及(2)这些进口产品随之对此类产品国内生产者产生的影响。
可见,WTO规定了如何认定损害。正因为如此,世界贸易组织的法规成为一部被多边体系认可的好法。
第五,在定义一个国家的行为是否具有侵略性之前,必须认定该行为在国际法中是否违法。这一要求是对国际法的尊重,同时对国际社会中的所有成员使用不违背国际法的、维护他们利益的相关行动至关重要。例如,扩大世界市场份额的商业行为是否违背国际法?如果该行为违背了国际法,那么,其他国家就不可以用同样的行为去进行反击。如果美国认定中国保护国内市场、扩大全球市场份额是经济侵略,那么,美国自身就不应该使用这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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