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立法保护传统村落留住乡愁
《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7月1日起施行
2017-04-01 08:28:27 来源:福州新闻网
福州新闻网4月1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李白蕾)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昨日结束。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首次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立法。今后“看得见山、望得见水、记得住乡愁”也许就没那么难了。
目前,我省共有历史文化名城8个,省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9个、历史文化名镇名村85个、中国传统村落125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中国传统村落的数量分别位居全国第二和第六。法规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规定了省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等申报条件及程序。法规强调“一盘棋”的理念,明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规划与城市、镇、村庄规划的衔接。
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的历史建筑普查,提出历史建筑建议名录,征求利害关系人和专家、公众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城市建设中发现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列为历史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以参照本条例的有关历史建筑保护规定先予保护,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历史建筑。
条例强调要加强活态保护,规定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应当保证原住居民的参与,注重调动原住居民保护积极性,保障其合法权益。鼓励原住居民依据保护规划要求在原址居住,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从事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不得以保护利用为由强制将原住居民整体迁出。
【责任编辑:燕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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