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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九条优惠政策

2017-07-04 16:09:03  来源:福州市投资促进局
  

  闽侯县关于扶持企业技术研发四条措施

  一、对企业建立技术中心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200万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70万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30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

  二、对企业建立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奖励

  (一)对新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市里给予奖励80万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在省里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市里再配套20万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市里给予奖励30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

  (二)对获得省、市级企业设计中心补助的项目,县财政予以配套补助。其中:对获得认定的省级项目,县财政配套补助30%;市级项目,县财政配套50%。

  三、对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予以奖励

  (一)对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承担的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和实现产业化的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市里给予工业企业30万元奖励。

  (二)对获得省、市级产学研合作补助的项目,县财政予以配套补助。其中:对获得认定的省级项目,县财政配套30%;市级项目,县财政配套补助50%。

  四、对企业研发及应用新产品予以奖励:

  (一)每年全市评选10项工业企业优秀创新产品,分等级给予奖励。在市里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分等级分别给予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25万元,三等奖15万元的配套奖励。

  (二)对工业企业自主研发的发明专利,列入福建省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的,县级财政给予市级配套奖励金额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对认定为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县级财政给予市级配套奖励金额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应用本县企业研制的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县级财政给予市级配套奖励金额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其他事项

  (一)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县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二)每年由县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责任编辑:徐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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