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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九条优惠政策

2017-07-04 16:09:03  来源:福州市投资促进局
  

  闽侯县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六条措施

  一、给予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奖励

  (一)从境外引进的人才,经认定为高层次A、B、C类人才的,落地后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从境内引进的人才,经认定为高层次A、B、C类人才的,落地后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奖励;

  (三)经认定符合《福州市创业创新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A、B、C类人才,分别享受购买160平方米,120平方米、90平方米人才公寓和80万元、60万元、45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四)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为闽侯县高层次人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闽侯县高层次人才奖励相关待遇。

  二、给予引进的紧缺急需专业毕业生奖励

  “985工程”、“211工程”等高校、境外著名大学、国家级研究机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来闽侯工作,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经认定符合福州市紧缺急需人才的,落地一年后分别按硕士每人3万元,博士每人5万元分期给予人才奖励。

  三、给予企业各类人才奖励补助

  经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其年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不低于3万元的,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奖励期5年。

  四、给予引荐境外高层次人才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奖励

  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引荐境外高层次人才来闽侯创新创业,引荐人才落地后经认定为A、B、C类级人才的、分别给予引荐机构或引荐人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五、给予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奖励

  在福州市给予新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建站补助100万元基础上我县再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50万元。

  六、允许配建人才公寓

  允许在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中按照“限地价、竞配建” 的模式配建人才公寓。经认定符合申购条件的人才可按照《福州市创业创新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申购。

  七、其他事项

  (一)以上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由县人社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二)A、B、C类人才认定和奖励办法按照《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闽委人才〔2015〕5号)执行。

  (三)以往文件有关人才奖励标准与上述措施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责任编辑:徐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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