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物业管理条例拟修订 小区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福州新闻网9月26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李白蕾)小区公共收益归谁?物业费收取难怎么办?专项维修资金什么情况下能使用?对失信业主有无惩戒措施?物业管理关系到千家万户,成为重要的民生话题。记者从25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获悉,回应近年来我省各级人大代表议案、建议中反映集中的物业管理问题,施行10年多的《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要修订了。本次修订“干货”多多,聚集社会热点,力求通过立法确保修订后的条例切实管用。
首次业主大会
召开条件降低
省人大常委会对此项立法进行了1年多的调研。据环城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我省目前有小区1.4万多个,有成立业委员的仅2400多个,占比不足20%,业委会成立难的情况较为普遍。
解决这一现实矛盾,修订草案降低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条件,即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5个以上业主发起,可以申请筹建召开业主大会。对于业主大会决定重要事项的表决权数,则仍按“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或“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等规定。
修订草案还明确建立临时物业管委会制度,作为对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进行过渡性管理。针对业委会没有独立法律主体资格,维护业主利益力量发挥受限的问题,修订草案明确,业委会符合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条件的,可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业主违规装修乱停车
物业有权制止
违规装修、乱停车堵塞消防通道……个别业主损害公共利益、扰乱小区秩序的行为屡见不鲜,但物业制止起来有难度,这个难点有望破解。
修订草案明确,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并确认管理规约可授权物业对违规行为进行制止。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限制违规装修施工人员、施工机具、车辆进入,对乱停放车辆采取临时管理措施。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业主或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应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在12小时内告知业委会或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在12小时内报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小区调查核实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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