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核查来历买卖二手车 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7-05-26 08:41:40 来源:福州新闻网
福州新闻网5月26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王小兰 黄亮)去年5月底,朱甲等人以租赁车辆为由,从仓山某租车行骗得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通过网络寻找买家欲将该车出售。嫌疑人唐某、万某、朱某获取该售车信息后,从江苏驾车赶至福建,在未核查车辆来历凭证的情况下,以3.8万元向朱甲等人购得轿车,不久又以4.9万元转手卖出。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将唐某等人抓获,并从后手买家处查获涉案凯美瑞轿车,该车经鉴定价值115000元。
仓山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唐某等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对本该价值10多万元的机动车进行收购,且收购过程中没有核查该机动车是否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据此,结合司法解释,可以认定唐某等人主观上明知涉案轿车是违法犯罪所得却仍实施收购行为,且涉案轿车价值115000元已达刑事追诉标准。
近日,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犯罪嫌疑人唐某、万某、朱某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燕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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