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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汽车走红 尚有“黑户”嫌疑“跑”起来不易

2017-03-02 08:27:12  来源:福州新闻网
  

  前景:

  未取得租赁许可,或被暂停

  从工作人员口中,记者得知,共享汽车的总公司在泉州,而在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投放的共享汽车均由福州分公司运营。而就在几天前,“嗒嗒用车”泉州总公司因未取得租赁经营许可,涉嫌无证经营在泉州被暂时叫停。那福州的情况呢?

  福州市运管处运政大厅工作人员介绍,从事汽车租赁,应向所在辖区运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记者随后致电闽侯县交通运输局运管所,工作人员宋先生说,从经营模式看,共享汽车本质就是汽车租赁,目前,“嗒嗒用车”并没有向当地运管部门申请汽车租赁经营许可,也没有向他们备案。

  宋先生表示,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从事汽车租赁,公司需取得“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所属车辆需办理“租赁汽车证”。

  记者随后致电“嗒嗒用车”泉州总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正按照相关部门规定整改。福州分公司相关负责人陈经理也表示,总公司正着手向相关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届时将在福州运管部门备案。

  隐忧:

  出行领域创新面临合法性问题

  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网约车……伴随着出行领域进入大众创新的时代,市场上涌现出各种形态的“互联网+”出行模式。而这股“共享”风背后,却藏着无证经营的隐忧,这种身份上的合法性问题,或将制约它们进一步发展。

  宋先生表示,当前,这些新型租车业态,真正前来申请许可或备案的企业并不多。就闽侯来说,目前还没有接到针对共享汽车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宋先生指出,未取得营运资格的车辆从事租赁经营,将由交通综合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记者随后联系闽侯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严先生表示,乘坐非法营运车辆,乘客在安全性上没有保障,针对颁发了营运证的车辆,大队每年都要对其进行综合性检测,每个季度企业内部也会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从而保证运营交通安全。

  据悉,按照《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处3000元以上3000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汽车租赁经营者伪造、变造、出租、转让汽车租赁经营手续,或者使用未取得“租赁汽车证”的车辆从事租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整改,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钟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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