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发热病人必须上报,就诊应到指定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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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热病人应第一时间向所在村(居)报告,村卫生所、个人诊所等不得接诊发热病人,购买药品人员必须实名并登记上报……今日,闽侯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第15号公告,引导发热患者规范就医,疫情防控期间实行“一规范、两登记、三报告”制度。
一规范
规范就医行为,发热患者应到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不要到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门诊部、医务室、民办医院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就诊机构名单如下:闽侯县医院、闽侯县人民医院、各乡镇卫生院、甘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两登记
1、登记发热患者信息:各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门诊部、医务室、民办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如发现发热(体温≥37.3°C)或疑似新冠肺炎症状的患者,应立即登记患者信息。
2、登记购药人员信息:县内各零售药店、医疗卫生机构如发现购买退热、止咳药品的人员时,必须登记核实购买人员信息。
三报告
1、发热患者报告:发热病人应第一时间向所在村(居)报告。
2、医疗机构报告:各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门诊部、医务室、民办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如发现发热或疑似新冠肺炎症状的患者,应立即报告乡镇卫生院,指引患者到就近就诊。
3、零售药店报告:
县内各零售药店、医疗卫生机构应将购药人员信息按时上报各自主管部门;
同时,动员患者到就近的乡镇卫生院就诊;
属于处方类的退热、止咳药品,须凭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的处方购买,否则不得销售。
重要提醒
1、如有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如上规定的行为,予以问责处理;造成疫情扩散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患者违反以上相关规定,将依法处理,造成疫情扩散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相关规定自即日起实行,至福建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之日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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