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个童模保护规定出台背后:保护童模人格尊严是亮点
建章立制与加强监管共同发力为童模护航
如何落实《意见》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难题。陈开腾坦言“还需要进一步规划”。
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研究员张雪梅表达了同样的担忧:“《意见》是我国首个童模保护的规定,但是缺少配套的预防监督机制,加之家长、商家、童模活动场所违反职责和义务的罚则也不明确,当地有关部门监督和执行《意见》的规定可能会面临困难。”
“童模仍然是目前商业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对待童模市场不能一刀切。商业需求和儿童权利保障,要做一个平衡。”朱巍说道。
“当务之急是进行行业整顿,有关部门对童模行业进行彻底清查、整顿,加大处罚力度。”方燕建议对购买童模拍摄服务的广告公司、经纪公司、店家等设置一定的准入门槛,或进行一定的经营范围限制,规范拍摄行为和场所。
建立商家使用童模的备案制度,是方燕给出的另一个解决行业乱象的举措,即要求所有使用童模的商家向当地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组织备案。通过备案制度,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组织可以掌握商家使用童模的情况,一方面督促商家保护童模的权利,另一方面跟踪儿童的求学情况。
“当监护人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和身心健康,其他亲属甚至居委会、学校等机构应有权提出撤销、变更监护人,保护儿童权益。”方燕表示。
“对于童模保护机制来说,《意见》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但后续还需要上升到法律的范畴,让法律为童模护航,才是童模保护机制行进的最终方向。”方燕表示。
《意见》的出台本身就意味着童模行业中的乱象亟待解决。对此,方燕建议通过修改上位法,从原则上规制不良现象,推动更高层级、更具有约束力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出台,同时建议各地主管部门出台相关规定来弥补监管缺位,通过行政手段约束不良企业的失范行为,给童模营造一个健康的发展环境。
张雪梅也给出了更加细化的建议。她表示,一方面对童模以及儿童参与商业活动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体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和儿童参与的原则,根据童模以及儿童参与商业活动的内容和特点,对活动范围、儿童年龄、时间限制、工作强度、工作场景、工作内容等作出具体的要求和规定,以使儿童参与商业活动的行为符合儿童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另一方面,应当对家长和商家的职责与义务作出规定,尊重儿童的意愿,给予儿童适宜的照料,不得强迫儿童工作、不能暴力对待儿童、不得对儿童进行经济剥削,加强对儿童的人身、教育、财产权益的保护,以使儿童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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