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7起检察机关依法追诉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四:周某等人虚假诉讼诈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女,原系杭州H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又系杭州J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2年4月,浙江R集团出资1200余万元向周某收购H公司股份(含商会大厦房产),并签订并购协议约定H公司对J公司的债务由周某负责偿还。2013年至2015年期间,周某指使J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某、曹某某等人通过虚增借款、虚增交易环节、归还金额不入账等方式,制造H公司欠J公司巨额债务的假象,利用虚假债权起诉R集团。周某还通过伪造证据,制造H公司在被收购前已将商会大厦房产转让给胡某某的假象,指使胡某某起诉R集团,诉讼金额共计2100余万元。R集团民事诉讼败诉,截止到案发,已被法院执行700余万元。
2019年7月至9月,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对涉案人员以诈骗罪提起公诉。2020年3月至8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万元,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2021年1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1.精准研判,成功追诉漏犯。2017年2月份,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周某等人骗取贷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的过程中,浙江R集团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称企业在并购过程中被骗2100余万元,已被法院执行700多万元,后续还将面临1400余万的损失。检察机关经过分析研判、引导公安机关初查,发现周某是J公司实际控制人,H公司与J公司的债务存在重大疑点。经对胡某某进行大数据信息分析,发现胡某某无正当职业,银行账户资金流水不大,出资300万收购商会大厦房产的可能性极低。经进一步深挖取证,追诉了胡某某、肖某某、曹某某。
2.公开审查,提升办案质效。检察机关通过大数据银行资金流水分析,推断周某父母在上海的别墅系由周某早年出资购买。为了加快追赃力度,提升办案效果,召集侦查人员、被害企业代表、嫌疑人辩护律师先后进行两次公开审查。第一次公开审查,主要围绕民营企业损失核定、犯罪嫌疑人资产状况、防止资产转移等方面进行沟通协调,充分了解损失情况及给嫌疑人一方主动退赃提供机会。第二次公开审查,主要围绕退赃工作推进、上海别墅拍卖、认罪认罚等方面进行协调。为了表达良好的认罪态度,周某家属自愿将别墅拍卖,不仅代为退赔700余万元的刑事赃款,还主动归还了剩余1100余万元的民事欠款。
3.保护民企,推进企业合规。2020年4月,R集团送来感谢信,并在市人代会上充分肯定检察机关关心、支持、保障民营企业工作。为推进企业合规建设,萧山区院联合萧山区工商联开展服务“六稳”“六保”护航民企发展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媒体代表及各行各业民营企业家等共15人走进检察机关,了解检察工作。
典型意义
1.为办理同类案件提供指引,保护民营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检察机关成功追诉一起在企业并购领域针对上市民营企业的虚假诉讼型诈骗案。办理本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以保护民营经济为宗旨,细致分析,精准研判,通过数字化办案,为民营企业主持公道,避免企业2100余万元的损失,更为企业挽回声誉。本案中运用数字化办案方式、证据审查方法、追赃挽损途径,为检察机关办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工作指引,同时通过公开审查,为民营企业反映诉求、化解纠纷提供了畅通的渠道。本案的办理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实现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诉前主导责任。
2.本案的判决有利于预防和警示企业并购领域犯罪。本案系杭州地区企业并购领域诈骗第一案,R集团在向检察机关送感谢信时,表示目前R集团在企业数十亿的并购过程中,都会注意仔细核查被收购企业资产和债务的真实性,并会出示本案判决书给被收购企业,提醒被收购企业要真实、合法申报企业财务信息,否则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的办理不仅帮助企业追回损失,挽回声誉,维护法律公正,更重要的是,对于全国民营企业而言,在进行并购项目时,对收购方和出售方均具有警示、预防的指导意义。
典型案例五:杨某等43人虚构收藏品拍卖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间,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城区等地先后成立多家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杨某安排公司业务员以固定的话术每天拨打电话,对被害人谎称粮票、油票等物品是“收藏品”,公司能将这些物品在境外免费高价拍卖,并以免费进行鉴定和包装为由,诱骗被害人携带“收藏品”到公司面谈。公司的“设计师”会对被害人带来的“收藏品”进行拍照,设计拍卖品图册;“鉴定师”会现场鉴定和评估价格,谎称被害人的“收藏品”极具市场价值,保守估价为几十万元;业务员虚构公司曾在美国、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地成功高价拍卖的事实,诱骗被害人与公司签订《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签订合同后,又要求被害人购买价值5000元至数万元不等的公司“藏品”成为会员,才能够享受境外免费拍卖服务。通过划分会员等级,以公司对不同等级的会员所提供服务内容不同以及拍卖成功后收取的佣金不同为由,逐步诱骗被害人购买更多的公司“藏品”。在此期间,公司不断更换名称、经营地点和法定代表人。经查,被害人高价购买的公司“藏品”仅价值几百元或几十元,系成批购进,公司亦未曾在境外举办过拍卖会。被害人460余名主要为老年人,共计被骗人民币3000余万元,
2018年12月29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杨某等28人犯诈骗罪依法提起公诉。2019年11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28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十四年不等,并处罚金。
检察履职情况
1.对案件性质详细论证,准确适用法律,保证案件质量。因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均以拍卖公司的名义与每位被害人签订《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检察机关对案件是合同诈骗罪还是诈骗罪进行了充分论证。最终认定,犯罪嫌疑人是以委托拍卖为诱饵,通过虚假宣传、虚构具有海外拍卖实力、向被害人夸大所出售字画等物品的价值,向被害人提供虚假的国际航班机票和伪造的拍卖视频等诸多诈骗手段,最终目的是向被害人高价售卖字画等物品,骗取被害人财物。因此本案是打着委托拍卖的幌子所实施的普通诈骗犯罪。
2.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最大限度追赃挽损。诈骗案件严重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权,检察机关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把为被害人追赃挽损、最大限度减少财产损失作为工作重点。检察机关结合证据开示进行释法析理,使嫌疑人放弃侥幸心理,充分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真诚认罪悔罪,最终全案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争取从宽。检察机关还主动做好家属代为退赃退赔工作,为被害人追回数百万元经济损失。不仅为嫌疑人争取更大从宽幅度,更有效挽回了被害人损失,修复社会关系,降低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
典型意义
1.准确区分共同犯罪中各嫌疑人的作用,确定分层处理的原则。本案40余名犯罪嫌疑人,为了区别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检察机关确定分层处理的原则。对在公司中起组织、领导作用,并参与公司整体分红的杨某等3人认定为主犯,对全案负责,其他嫌疑人为从犯,对其所参与的犯罪负责。对25名从犯依法提起公诉,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对15名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处理,使案件繁简分流。既突出了刑罚惩治和打击犯罪的重点,也充分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和教育挽救的刑事政策。
2.对以拍卖为名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有效打击和遏制。近年来,“以拍卖为名,实则诈骗”的案件屡屡发生,不仅犯罪时间长,人员流动性大,诈骗手段隐蔽性强,而且被害人范围广,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取证难度随之增大。由于涉及拍卖行业的专业领域,行为人往往会利用被害人不了解拍卖 “行规”,夸大获利前景,骗取被害人信任花费高额费用。在给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后,则以“流拍”或者“拍卖属于风险投资”等借口,规避责任。本案为拍卖领域的犯罪认定和预防提供了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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