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办法公布 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违法建设处置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
(二)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
(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的。
第三十七条 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
(一)未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
(二)未及时将鉴定报告、复核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相关部门的;
(三)未按照要求对危险房屋消除危险的;
(四)将未经治理的危险房屋出租、转让、出借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房屋结构安全管理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作出处罚的部门将其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集体土地上房屋结构安全管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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