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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们该去哪儿?被罚没野生动物的命运困局

2020-04-22 09:46:35  来源:检察日报
  

  它们该去哪儿

  好不容易案件办完了,可动物们的归宿在哪儿?

  苏州市林业站站长姚新华介绍,“符合放归条件的罚没动物应放归自然,保护动物、重点动物、“三有”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等依审批层级来调配到有资质的单位驯养。”以苏州为例,大部分罚没的国家保护动物均来自外地,缺乏在本地放归的自然环境条件,除了少量珍稀动物经申请、调研、审批等程序后被调配至动物园外,大量动物会被调配至有资质的养殖单位,调配后就按照该单位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来管理,目前因缺乏个体识别技术,后期难以再次识别和追踪。

  同时,占涉案陆生野生动物比例最高的“三有”动物大多来自当地发生的非法捕猎行为,具备本地放生条件,一般由侦查机关放生,“但放生过程也缺乏统一规范和监管举措。”

  最头疼的是既不符合放生条件,又无单位接收驯养的动物。

  在苏州市野生动物救护站的进门处,有棵香樟树,树下草坪上拴着一只猕猴,以铁链为半径的范围是它的活动区域,当有生人靠近,它会龇牙咧嘴发出嗤嗤声。蒋金芳介绍,这只猕猴已在树下拴了两年多,“树下的草皮都秃了,没有单位接收。”

  探索和建议

  从野生动物的查扣到鉴定,再到托管、归宿,每个环节都存在这样那样的困难,如何解决司法实践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性伤害”?

  郑佳俊建议,在处理此类情况时,一是办案机关应当和被查获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建立合适的对接应急机制,保证在办案中查获的重点保护动物能在第一时间通过林业主管部门牵头,送往专业的保护场所进行合适的饲养保存。二是建立快速鉴定的取证保存证据机制,在取证后及时放归。公安机关办案场所不仅不具备饲养条件,而且还是人流量较大的场所,将未经防疫筛查的野生动物带至办案机关,可能造成野生动物自带的病毒传染给人类,造成严重的生物安全隐患。野生动物办案周期长,办案单位在执法和办案过程中,应当在查获后及时迅速地送相关单位进行鉴定,必要时可以通过拍照和拍摄视频的方式保存证据,在取得鉴定后及时联系该动物归属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及时让其放归大自然。“对于已经死亡的动物及时固定证据,为公诉机关在后续庭审指控上留下足够的证据,保证案件后续处理顺利进行。”

  张家港市检察院检察官王付申和公安机关承办人共同想出了应对“人赃并获”活体动物案件的侦查办法。在他办理的一起非法狩猎案中,嫌疑人在夜间捕捉121只青蛙,于凌晨4点被巡逻民警抓获。嫌疑人被抓获后,派出所共5名民警出动,其中两人当场控制嫌疑人,两人当面清点青蛙,并逐一拍摄照片,另一人使用执法记录仪同步录音录像。“取证过程虽繁琐,但把工作量排在前面,后期就省事很多。”在和鉴定单位沟通后,民警掌握了取证拍照的技巧,“比如青蛙,腮部往下半厘米处的条纹和背部条纹一定要拍清楚,这两处特征决定它的品种。我们共拍摄了243张取证照片,嫌疑人对取证环节没话讲。”下午3点,照片鉴定完毕,侦查人员又在同步录音录像“加持”下,押解嫌疑人到河边放生青蛙——“落实了证物的去向问题。”

  “侦查人员的这一系列操作堪称同类案件的模板。”王付申评价。

  顾雪龙认为,应当将执法规范化建设辐射到细节,如细化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开展动物取证技能培训、提升全程留痕监督、加强放生动物管理等等,“建议加大野生动物救助工作的人力物力投入,完善配套设施和专业人才队伍,并与司法机关形成有效协同。”

  据了解,今年初,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建了个野生动物初步鉴定QQ群,各地侦查人员在群内上传罚没动物的照片和视频进行初审。该司法鉴定中心技术主管周用武表示,“这个群主要用于提高鉴定效率,筛掉非保护动物,具体鉴定还是来现场的比较多,但很多案件没法将动物全带到现场鉴定,比如我们曾碰到过一个涉及5万只青蛙的案子。”他表示,“抽样鉴定与全面鉴定相结合、照片视频鉴定与实物鉴定相结合的模式更有利于保护动物,另外,还应当加强对涉野生动物案件取证的规范化指导,取证鉴定和保护动物从来都不是悖论,应当推广更科学高效的固证手段。”

  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专家杨国栋博士则建议应充分运用分子生物学手段,开展无损害采样,比如在动物体内取黏膜、鸟类取羽毛等,根据形态鉴定和分子生物学鉴定结合的方式来送检。“鉴定机构应向各地侦查部门授课,帮助提升采样技术,增加司法鉴定效率。”

  今年2月,由姑苏区法院环境资源庭法官李丽鲜审判的一起非法狩猎案中,法庭邀请杨国栋博士作为辅助人出庭,对该案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了专业评估,“环境类案件的环境损害鉴定引入了专家评估机制,动物鉴定也可以借鉴这种方式。”李丽鲜认为,“可以建立各地野生动物专家库,探索专家出庭制度,采信专家意见。”

  李丽鲜表示,“司法机关应动态掌握动物托管及处置状态,提高案件诉讼效率,加强和托管单位的信息互通,以减少动物在司法流程中的滞留时间。对活体动物死亡情况也应当逐环节监督留痕,这会直接影响量刑。”

  对于野生动物归宿,杨国栋建议,“可以探索在动物鉴定后植入跟踪芯片,在完成标识化处理后立即分流处置,这样后续监管的可行性就很高,也能大幅提升动物存活率,对放生动物来说,此举有利于跟踪其种群,便于开展生态修复评估及相关研究。还可以引入公益组织参与救护和后续监管。”

  姚新华表示,“建议对涉案动物引入个体识别技术,方便执法部门对动物情况开展后续跟踪,例如:鸟类环志、兽类注射芯片等。”

  苏州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王勇认为,“针对情节显著轻微的野生动物犯罪,建议法律修改时将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放宽,通过设立考验期,促使犯罪分子发挥专业技能提供志愿服务、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公益宣传,起到双赢多赢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让惩治犯罪回到‘保护动物’的本义。”

  江苏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李宏华说,野生动物是国家的宝贵资源,建议:探索扩大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范围,解决野生动物鉴定难问题,以减少长途运输对野生动物的二次伤害;司法机关应当强化与国家野生动物保护部门的沟通、协作,必要时探索办案绿色通道,解决司法办案中野生动物的托管、去向等问题;针对现有野生动物托管部门经费紧张的问题,一方面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投入;另一方面整合社会力量,与民间动物保护组织合作,必要时接受社会捐赠,建立完善的野生动物保护基金体系,切实将野生动物保护落到实处。

  记者了解到,江苏多地已经行动起来。今年2月,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与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会签了《关于健全沟通协作机制、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力度的工作意见》,商定对相关案件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可以交流经验、研讨案例,共同提高打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3月20日,常州市检察院联合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六部门会签了文件,进一步完善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制,配强各区、县救护站人员、物资,不断提升收容救护能力;办案机关要跟踪关注涉案野生动物的最终去向、后续存活情况等。

【责任编辑:柯美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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