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河长制规定》权威解读来了
六、河长办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设立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河长办)。河长办具体负责河长制组织实施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综合协调、督导考核;
(二)开展政策研究,制定实施河长制的具体管理规定;
(三)组织建立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平台;
(四)开展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五)组织开展河长制工作的宣传教育;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各级河长办应当建立健全河长制工作督导检查制度,对下一级河长制组织体系、水域管理保护以及河长、河长办、河道专管员履职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书面通报被督导检查单位;被督导检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整改情况。
各级河长办应当畅通举报渠道,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省级河长办应当建立河长制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相关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乡级河长办应当建立涉河涉水信息共享机制。
解读:河长办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开展综合协调、政策研究、督导考核等日常工作,协调组织执法检查、监测发布和相关突出问题的清理整治等工作。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定期通报河湖管理保护情况,对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
七、如何开展河道专管员招聘和购买社会服务?
县、乡两级根据所辖水域数量、大小和任务轻重等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招聘河道专管员,负责相应水域的日常协查及其情况报告,配合相关部门现场执法和涉河涉水纠纷调处等工作。县、乡两级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相应水域的日常巡查及其情况报告、保洁等相关工作委托专业化服务机构承担。
解读:考虑到我省河流纵横、水系密布,仅仅四级河长体系管理还不够。因此,设立河道专管员,开展日常巡查与信息反馈,及时发现并协助河长解决河湖有关问题,解决河长制工作“最后一公里”问题,对于进一步强化水域管理保护意义重大。此外,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允许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水域管理保护,有利于提高水域管理保护的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水平。
八、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如何衔接?
各地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开展生态环境领域综合执法,依法集中行使涉河涉水等生态环境领域的行政处罚权。鼓励各地完善生态环境资源司法联动机制,促进涉河涉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解读:近年来我省持续加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无缝衔接,各地也积极探索设立河长制检察官联络室、生态环境审判庭、河道警长、生态综合执法局等,加大涉河涉水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取得了良好成效。为此,为进一步提高流域生态执法的震慑力和执行力,确保河长制工作真正落地生效,作了如上规定。
九、《规定》有哪些亮点?
一是作为首部专门规范河长制工作的地方政府规章,将河长制从改革实践提升到了法规层面,有利于加大河湖管理保护监管力度。二是将全面推行河长制过程中形成的设立河道专管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好经验、好做法均被写入了法规,上升到了法制层面。三是有助于推动涉水事务由单打独斗向群策群力、部门督导向共同督导、单一治理向整体治理的转变,破解“九龙治水”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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