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销售假名牌 福州一男子被判刑
销售金额如何认定?
经法院查明,2016年10月27日至2017年5月23日被告人吴某共有814条交易记录所涉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及的商标十余个国际品牌,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53112元。
对此销售数量的认定,均有商标权利人出具的鉴别材料,商品描述、标价均能相互印证。被告人吴某及辩护人对销售金额提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影响本案的定性,且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没有领标、吊牌,或相似款是否系侵犯注册商标?
商标是商品生产或者经营者为区别于其他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所生产或经营的同一和类似商品,而使用于自己的商品上的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所构成的显著标记。它可能用于领标、吊牌,也可能用于胸标或其他装饰。
被告人吴某销售的包具、服饰、饰品等,即便如其所称部分没有领标、吊牌,或相似款,但商品外观已体现了注册商标显著特征,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即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仍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法院对被告人吴某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被告人吴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对犯罪事实未能如实交代,不应认定为坦白。
其销售的商品,涉及假冒注册商标众多,其行为严重侵犯了相关商标权人的权益,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应对其减轻处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并销毁。
温馨提醒:
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才能促进创新发展。“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商家应秉承着守法为宗、诚信为本的准则,不可“搭便车”,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制假售假,混淆商品来源,侵害商标权人和消费者权益。否则,无良商家将会自食恶果,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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