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保障生态安全 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这是《方案》规定的基本原则,更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精髓。这一原则充分体现了生态环境的价值,通过依法追究赔偿责任,促使赔偿义务人为损害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无法修复的必须用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即便赔偿义务人因为其损害行为被依法追究了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依然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方案》明确了应当被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五大类情形,分别是: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在全市陆域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以及陆域生态保护红线以外的其他地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直接导致区域水、大气、土壤等环境质量等级下降,或耕地、林地、绿地、湿地、饮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的,以及发生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一旦当事人存在上述情况,就是赔偿义务人,就会被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包括损害评估和修复评估)等合理费用。以2017年10月30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损害赔偿诉讼为例,叶某在禁养区实施规模化生猪养殖破坏生态环境,最终,他不仅要支付91.75万元赔偿款,还要承担损失鉴定费、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由此可见,损害生态环境的事情不能做,否则代价可能会让人承受不起。
规范索赔流程 形成高效索赔机制
一旦发生了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应当依法追究赔偿责任的,该由谁来启动索赔?流程该怎么走?《方案》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市政府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人,指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具体工作,并根据需要委托各区政府在辖区内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等相关部门,以及各相关区政府,则要根据各自职能,及时将相关损害案件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认后启动索赔工作。接下来,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还将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市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启动管理办法,明确调查启动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形成规范高效索赔启动机制。
《方案》还规定,索赔可以通过赔偿磋商或者赔偿诉讼的方式进行。这其中,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可见,不论是磋商还是诉讼,最终的结果都是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的,最终目的都是要让赔偿义务人付出应有的代价,让其所支付的代价足够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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