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工伤保险,一些工地为何还给工人买意外险?
工伤优先、项目参保、概算提取、一次参保、全员覆盖
2014年底,人社部、住建部、原国家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意见》明确指出,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一种创新的参保方式,采取的是‘工伤优先、项目参保、概算提取、一次参保、全员覆盖’的制度设计,通过按照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提取工伤保险费后,参保期内建筑工人在发生工伤后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社部工伤保险司综合处处长徐文磊对记者说。
此后,辽宁等省份率先出台实施方案,落实《意见》精神。2015年2月,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总工会等六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副处长秦德臣对记者表示,前些年,建筑施工企业在工伤保险方面存在农民工参保率低、工伤维权难和待遇落实难的“一低两难”情况。农民工发生工伤后想得到补偿,可能面临着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等难题,得到待遇补偿的诉讼过程可能是一两年甚至几年时间,但现在建筑工程项目参加了工伤保险,农民工在受伤后短短几个月内就能得到工伤赔偿,解决了农民工的后顾之忧。同时,此举也有利于分担建筑企业的工伤风险,更有利于保障职工特别是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合法权益,为建筑业工人撑起“安全伞”。
为进一步落实《意见》,人社部办公厅又于2015年3月印发了《关于开展建筑业“同舟计划”——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用3年左右时间,全面推进建筑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辽宁省也于当年4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认真落实。
“目前来讲,我们不敢说建筑企业按项目参保覆盖面能达到100%,但肯定覆盖了绝大多数建筑企业。”辽宁省人社厅副厅长梁振英说。
政策实施过程中,还需加大宣传力度和提高社会知晓度
不过,建筑业按项目参保在实施过程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明明参加了工伤保险,一些工地还给工人买意外险。
“企业参加商业意外险是自愿行为,与按照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不冲突,但其不能代替工伤保险,只能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中央财经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主任沈建峰对记者说,要防止一些工地在参保之后不给受伤工人申报工伤,需要住建、安监、人社等部门加强合作,共同研究解决。
在调研中,记者还发现,当前房地产市场在降温,建筑企业的利润空间也在减少,一些企业在缴纳工伤保险费方面存在畏难情绪。而辽宁省个别地区还存在工伤保险基金缺口情况,如果工伤保险费率过低,会使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压力加大。
另外,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存在难点。由于建筑工程存在层层转包的情况,加之一些工期短的项目临时用工人员存在实名制登记不及时的问题,给实名制管理带来难题。而如果农民工没有进入实名制动态管理,在发生工伤后要想获得工伤赔偿,还需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自己是在工地受的伤。
对此,秦德臣表示,接下来将加强工伤保险政策宣传,通过多渠道扩大工伤保险政策特别是建筑业按项目参保的社会知晓度,让更多工程建设领域的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认识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优越性。积极引导施工总承包单位切实负起责任,落实好动态实名制管理工作。同时,通过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在现阶段实施市级统筹的基础上,研究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模式,利用省级调剂金等调节杠杆作用,缓解各地基金不平衡的问题,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
针对工伤保险费率问题,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汪春凤建议,应在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稳健运行的基础上,结合以往历史数据和建筑业当前实情进行合理测算,适当降低建筑业工伤保险费率,并以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总价(不含设备设施费)为基数,实行保险费率分档征缴,从而在保障受伤职工得到合理赔偿的同时,减轻企业负担,同时也避免企业因建筑成本过高而偷工减料,影响工程质量。
针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国家有关部门则有了进一步的规定。住建部、人社部近日印发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在沈建峰看来,此举对于各地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有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同时也方便今后建筑工人在工伤维权或者讨薪时可以更容易证明自己是工地上的劳动者,这有利于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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