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修订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收支状况按年度报告有望写入法规
2017-07-19 08:21:34 来源:福州新闻网
福州新闻网7月19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李白蕾)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8日继续召开。会议分组审议了提交一审的《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在收费依据和审批权限、取消收费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标准分类核定、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修改,有望以立法形式明确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的年度报告制度。
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新形势、新特点、新要求,修订草案创新便于社会监督的公示方式,增加关于建立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年度报告制度的内容,规定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收费单位名单和收费项目,收费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报告本单位基本情况、变动情况和年度收支情况;同时增加关于建立收费公示制度的内容,规定收费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依据、减免规定、执收方式以及监督电话。
修订草案还对违法收取的款项处置作了规定,要求有违法所得的应如数退还缴费人,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违法收费单位将违法收取的款项使用开支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追回;无法追回的,由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负责赔偿,所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补偿。
【责任编辑:燕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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