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不得擅自飞行升放 含孔明灯
2017-07-04 09:08:15 来源:福州新闻网
福州新闻网7月4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李振)近日,晋安区新店派出所在辖区范围内广泛开展“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摸排管控宣传工作。
“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指的是轻型飞机和超轻型飞机、滑翔机、三角翼飞机、动力三角翼飞机、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无人机、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大型风筝等具有“低空超低空飞行、飞行速度较慢、不易被雷达发现”等全部或部分特征的航空器和空飘物。
□案例点睛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于4月18日起施行。省政府决定在重大国际性活动筹备、举办等期间,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
对未经批准擅自飞行、升放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行为可依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追究刑事责任;在机场附近擅自飞行、升放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其他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发生上述行为不够追究责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三)6月1日至9月30日,对发生上述行为尚未造成后果的,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必要时,依法查封、扣押相关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
【责任编辑:钟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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