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9月30日福州擅自升放无人机孔明灯将受罚
福州新闻网6月23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昨日,记者从市公安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确保在我市举办的重大国际性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省市《决定》),我市从6月1日起至9月30日,对我市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
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不得擅自飞行
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主要是包括轻型飞机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无人机、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大型风筝等具有“低空超低空飞行,飞行速度较慢,不易被雷达发现”等全部或部分特征的航空器和空飘物。
拥有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省市《决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主动并如实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所持有、销售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接受公安机关的日常监督检查;同时,还应依法申报飞行计划和空域,不得擅自飞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大型风筝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空飘物。
此外,在我市五城区及长乐市、闽侯县行政区域内,确因工作需要升放民用小型航空器或空飘物的,必须向空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申请须以书面申请、当面递交的方式提交。空管部门电话0591-24971309,福州地区重大国际性活动空中安全的机构设在福州市公安局,电话0591-87026030。
未经批准升放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将受处罚
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追究刑事责任;在机场附近擅自飞行、升放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其他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发生上述行为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6月1日至9月30日,对违反省市《决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必要时,依法查封、扣押相关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
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登记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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